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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情况
标题 补缴职工医保申请书
写信人 刘** 写信情况 2025-02-18
信件状态 已办理
信件内容
尊敬的庆阳市医保局:
  我叫刘治杰,男,汉族,身份证号622826196410200219,于1993年10月入职庆阳宾馆,连续工作31年,职工养老保险也缴费31年,2024年10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但庆阳宾馆在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同时,未按相关法律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庆阳宾馆于2016年才开始为职工缴纳医保费,导致我退休时达不到18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 庆阳市医保局2021年下发的《关于规范和优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其保障待遇的通知》之规定,一次性缴清不足年限的医保费约为6万元(以贵局核算为准)。庆阳宾馆已于2016年以前在工资表中扣除了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而没有及时上缴,此举严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已多次和原单位沟通,但均以经营困难,退休后和原单位再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补缴。
  现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82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恳请贵局对庆阳宾馆未依法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在确认事实后将此案以书面形式依法移交至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以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我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愿配合后续调查。
此致!
        申请人:刘治杰
  日期:2025年2月18日
回复情况
回复单位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办结日期 2025-03-03
回复内容

您好,经沟通了解,您为庆阳宾馆退休人员,反映其1993年起一直在庆阳宾馆工作。庆阳宾馆整体自20161月起参加职工医保,202410月办理退休手续,参加职工医保时限为106个月,未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216个月),不能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要求庆阳宾馆补缴其参加工作以来的参保费用或继续缴纳至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最低缴费年限。

处理结果:经我局同信访人、庆阳宾馆多次沟通处理,向信访人提出了两条处理建议:一是对于其参加工作以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医保参保费用,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其正当权益,医保部门积极配合处理。二是因其已经退休,庆阳宾馆方面认为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其参保费用不应由原用人单位缴纳建议信访人同庆阳宾馆协商缴纳职工参保费用,医保部门为其继续参加职工医保提供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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