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庆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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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庆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市管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庆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7日
庆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医疗保障工作方案
(2020年1月27日修订)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庆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和市工信局《庆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物资保障组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和“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以及国家医保局“两个确保”的工作要求,做好住院治疗人员医疗保障相关工作,坚决落实定点救治医院应急药品(耗材)采购、配送、储备需求计划,坚决落实符合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坚决落实优化简化报销流程和“先救治后结算”等综合保障措施,坚决落实定点救治医院的预付基金。积极参加联防联控,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二、专责机构
成立庆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联防联控工作的组织协调、沟通合作和联动实施,确保医疗保障相关工作和专责落实到位。
组 长: 杭小平 市医保局局长
副组长: 李 政 市医保局副局长
杨忠义 市医保局副局长
张 寒 市医保局副局长
方 彬 市医保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 袁岳鹏 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周 峰 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
胡胜根 市中医医院副院长
苏广明 西峰区医保局局长
梁 升 庆城县医保局局长
陶 芳 华池县医保局局长
道清国 环县医保局局长
薛永成 合水县医保局局长
王天俊 宁县医保局局长
何志杰 正宁县医保局局长
鱼灵波 镇原县医保局局长
李万志 市人民医院药采科科长
(联络员15352081999)
孙 绫 市第二人民医院药采科科长
(联络员13519342819)
刘 玲 市中医医院药采科科长
(联络员15213862584)
三、工作任务
(一)检测救治
1、主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掌握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情况,建立疑似病人和确诊病人检测救治台账,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信息。(责任科室:防控办公室)
2、与财政部门建立专项医疗保障工作联动机制,对于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中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给予补助。(责任科室:待遇保障科)
3、在认真落实周转金制度的基础上,对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保局积极会商财政部门再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医保经办时单列预算,并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进行结算,确保救治工作顺利进行。(责任科室:待遇保障科)
4、对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只要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即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责任科室:医药服务科)
5、对于参保人员中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由参保地医保部门直接从简办理备案手续,按照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经办规程提供直接结算服务,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财政补助部分由参保地医保部门结算,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责任科室:待遇保障科)
(二)物资保障
1、按照定点救治医院的需求计划,做好应急药品、耗材的采购、配送、储备、调配等工作。(责任科室:价格招财科)
2、开通医疗机构应急药品采购绿色通道,可先采购后备案,紧急情况下可网下采购配送。(责任科室:价格招采科)
3、市医保局提前联系确定应急配送企业,做好应急储备。(责任科室:价格招采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医保局和市管定点医药机构要主动掌握最科学、最权威的疫情防控知识信息,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广泛宣传引导群众积极应对,科学防控。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利用新型媒体向社会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及发热门诊名单及具体地址,若出现发热、咳嗽症状时,引导群众合理有序就医。要对定点医药机构提出严格的联防联控工作要求。要加大疫情监测力度,及时处理不实信息和谣言炒作,营造安定有序的网络和社会环境。
(二)靠实监测调度。各县(区)医保局和市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保基金支付保障和相关药品储备供应情况的监测分析,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期间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畅通。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协调、联络,每周五上午11点前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人数、医药费用、基金支出等情况报送至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科(0934-8855611);每日9:30前将前一日相关药品采购储备情况及时报送至市医保局价格招采科(0934-8855612)。
(三)严格督导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中央、省、市有关医疗保障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落实不力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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