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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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医保发〔2022〕53号
关于转发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市医保中心,市直参保有关企业:
现将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甘医保发〔2022〕4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我市职工医保基金结余符合省上规定的缓缴条件,为了减轻中小微企业运营负担,支持企业稳健发展,我市缓缴政策从7月份开始执行,纳入缓缴范围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3个月。缓缴期间,企业要依法代扣并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缓缴期间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7月份已经缴纳了职工医保费用的,缓缴时间可以从8月份开始。
各县(区)要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认真领会精神,迅速安排部署,积极开展工作,严格落实“免申即享”规定,切实做好缓缴期内参保职工的待遇保障;要加强政策宣传,指导企业及时、完整、便利享受利好政策,严禁擅自扩大和缩小缓缴范围;要妥善处理缓缴期内参保人员离职或退休、参保关系转移、企业注销等以及缓缴期满后单位缴费的补交工作,确保基金安全。
缓缴工作结束后,各县(区)要及时整理汇总,对享受缓缴的企业、涉及的职工人数和缓交费用金额进行统计分析,于11月15日前向市医保局书面总结上报缓缴工作开展情况。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庆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7日
省医保局原文:http://ylbz.gansu.gov.cn/ylbzj/c105248/202207/20820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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