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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庆阳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先看病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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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庆阳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先看病

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卫计局、健康保障局,市级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先看病后付费”制度的新要求,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模式,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就医垫资压力和费用负担,市卫计委、市健康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庆阳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先看病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庆阳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       庆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19日    


庆阳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先看病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解决参保人员“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全面提供更加顺呼民意、更加快捷高效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先看病后付费”的新部署新要求,结合我市基本医保业务经办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紧围绕“改革为民、过程便民、结果惠民”这条主线,进一步改善服务流程,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安全的“一站式”经办服务,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实施范围

已参加庆阳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有不良诚信记录、恶意逃费及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筹管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况除外)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由医疗机构告知相关政策和办理程序,并审核确认后,即可享受“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

三、基本要求

(一)对符合条件的住院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审核其社保卡、身份证原件、户口本(限农村居民提供),详细登记患者基本信息,尤其是患者有效联系电话及住址,核实无误后,与患者(或亲属)签订《参保人员住院先看病后付费结算协议书》,在其住院证上加盖“先看病后付费”专用章后安排其住院,无须收取其住院押金,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催促病人(或亲属)缴纳住院押金。但对参保信息明显有误、未执行分级诊疗制度或市域外参保人员,可收取一定住院押金。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须严格按照庆阳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相关标准执行。

(三)参保人员出院时,医疗机构按其参加的相应类型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进行结算,参保患者应一次性结清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其余部分由医疗机构报同级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由统筹基金予以支付。

(四)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先看病后付费”的刚性要求,制定具体考核指标,并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区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欠费基本情况,指导医疗机构对恶意欠费、逃费的患者,在催要2次或欠费超过3个月的,根据《参保人员住院先看病后付费结算协议书》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缴欠费金额及相关滞纳金,滞纳金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数额计算。

(五)市县(区)健康保障部门要建立“医保诚信不良档案”和失信人员名单库。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将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参保患者基本情况及时上报同级健康保障局,由健康保障局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通报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同时与相关部门联合多途径、多形式予以惩戒。进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患者再次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不再为其提供“先看病后付费”服务(急危重症除外),健康保障部门也可暂停其享受基本医保待遇资格。各县区每季度末将失信人员名单汇总上报市健康保障局备案。

(六)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根据建档立卡登记信息先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参保人员住院先看病后付费结算协议书》,按照“先看病后付费”相关流程进行诊治。出院结算时,如各项优惠、倾斜政策叠加后,仍有自负费用且暂时无力支付时,参保人员提出申请后可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延期或分期付款协议,明确还款时间,予以办理出院手续。对于住院医疗费用较高的参保特困患者,卫生计生和健康保障部门应与民政部门协同配合,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救助。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推行“先看病后付费”服务模式,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更是落实省政府督查反馈问题整改的具体体现。这项制度既有利于缓解参保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又有利于提升医院服务水平,增进参保患者就医满意度,充分体现国家惠民政策和医院的公益性。各县(区)卫计和健康保障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这一惠民举措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协调,统筹谋划推进,认真抓好落实,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切身利益。

(二)严格准入条件。为病人办理住院手续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向参保群众(或亲属)告知相关政策,严格审查参保患者的身份和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要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参保患者(或亲属)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耐心做出解释,并按规定收缴住院押金。

(三)规范经办流程。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符合“先看病后付费”服务模式的住院患者进行相关政策宣传,核对病人的证件和身份,入院证加盖“先看病后付费”专用章,留存参保患者(或亲属)真实有效信息,与参保患者签订《参保人员住院先看病后付费结算协议书》。参保患者在出院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结算清单,进行即时结算,支付其相关自付费用。职工结算时鼓励用个人账户基金结算自付部分费用,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个人账户刷卡结算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甚至拒绝结算,对拒不开展刷卡结算的医疗机构,监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并提醒约谈,情节严重的暂停定点服务资格。

(四)落实基金预付。市、县(区)健康保障局依据相关政策和定点协议,结合各定点医疗机构上一年度的医保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按季度合理测算确定预拨费用,并于季度初按测算额度的60%下拨各定点医疗机构预拨基金,其余的40%按季度考核后下拨,综合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与医保相关的诊疗行为进行拨付。基金实行按季预付,按月结算,年底决算,对合理的超支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按4:6予以分担,激励医疗机构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五)加强宣传引导。医院通过大屏幕、宣传栏、宣传册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让入院就诊的病人理解支持这项工作,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就医“绿色通道”的好处,让群众花明白钱、看放心病,真正把医院的服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全方位维护群众的健康权益。

 

附件:

1、《庆阳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先看病后付费结算协议书》

2、《庆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流程图》

 

 

 

 

附件1

 

庆阳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住院

先看病后付费结算协议书

 

甲方(参保患者):                              

乙方(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有关惠民政策,有效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更好地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便捷的医疗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住院治疗时,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住院押金,住院期间,乙方也不向甲方催缴住院押金。但甲方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须向乙方提交并验证其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本(农村居民提供)等证件原件。

二、甲方住院期间,如需查询医疗费用,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每日住院费用清单。

三、乙方须在甲方出院前1至2天内向甲方或甲方亲属告知其住院期间的大致花费和个人应承担的大致数额,以备甲方提前筹措结算住院费用。

四、甲方出院时应据实向乙方一次性交清住院期间医保报销后个人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在甲方催要2次或欠费超过3个月,乙方上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追缴相关费用的权利。健康保障部门将欠费情况通报全市各医疗机构,将欠费人员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库,同时终止其享受“先看病后付费”的诊疗服务。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