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报销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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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医保函〔2020〕18号
各县(区)医保局,市管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甘医保发〔2020〕8号)、省医保局《关于确保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函〔2020〕10号)、市政府办公室《庆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方案》精神和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报销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保障范围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经确诊或疑似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市外参保人员在我市确诊或疑似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二、做好信息报备
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本机构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应在第一时间内按程序向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卫健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报告,确保及时掌握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情况,医保经办机构建立感染人群中参保人员救治费用台账,跟进医疗机构做好医疗费用报销服务。
三、简化异地就医备案
开通异地就医备案绿色通道。被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本人、家属或就医医疗机构可拨打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异地就医备案联系电话备案。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利用其他渠道获得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信息后,按照“先救治后结算”原则,特事特办,可直接通过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为患者办理备案手续,就医地应按照当地医保相关政策规定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四、动态调整报销范围
对国家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涉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结算范围。
五、规范诊疗费用结算
对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发生的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全额垫付,参保患者不预交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收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单独列帐、单独申报结算,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确保救治费用全面落实。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患病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在相应医保信息系统内确认身份后,在市内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现行医保政策报销。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医院垫付后,及时向辖区医保部门申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在市外就诊的我市参保人员,由医疗机构或患者本人电话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按我市医保政策报销医疗费用,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异地就医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就医地医疗机构垫付的由市县医保部门和就医地医保部门统一结算,由患者本人自付的带相关资料报参保地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报。
在我市就诊的外地参保人员,由我市医疗机构或患者本人电话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核准参保信息后,按“先救治后结算”原则,按参保地政策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并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帐,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异地就医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救治结束后,报同级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调参保地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拨。
五、有关要求
(一)我市参保人员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当年最高支付限额、不纳入定点医院定额标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二)异地参保患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结算的,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建立相关台帐,救治结束后,将住院发票、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出院证明、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报同级医保部门,由同级医保部门协调患者参保地医保部门解决。
(三)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各县区医保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统筹安排,建立经办人员值班值守制度,指派专人24小时值班,指导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参保患者,尤其是疫情患者(疑似患者)结算经办工作;做好异地就医患者备案工作;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方面的特殊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接诊疫情患者(疑似)后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做好患者信息采集工作。
(四)各级医保部门要开通异地就医备案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异地就医患者可采取电话等简易形式备案。市局将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市县两级备案经办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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