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工医疗保险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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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医保发〔2020〕31号
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工医疗保险核定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印发庆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9〕88号)、《关于简化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流程工作的通知》(庆税发〔2019〕239号)、《关于印发<庆阳市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庆医保发〔2020〕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缴费核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保
(一)缴费范围及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种所有制企业、中省驻庆单位等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在职职工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新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不再单独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二)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1.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即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统计口径规定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收入。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月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暂定为15468元)的,按300%计算;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暂定为3400元),按60%计算,即:月缴费基数低于3400元一律按3400元核定,月缴费基数超过15468元的,按15468元核定。
2.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6.5%比例为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按6%为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8.5%缴纳,有困难的可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个人账户划转
个人账户划转比例保持不变,即45岁以下按其缴费基数的3%划转,其中:从统筹基金中划转1%,划转个人2%缴费;46岁及以上的,按其缴费基数的3.1%划转,其中:从统筹基金中划转1.1%,划转个人2%缴费;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按其年缴费基数的3.2%划转。
二、大病互助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职工应同时参加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每人每年180元),其中单位缴纳10元/月,个人缴纳5元/月。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核定缴费和待遇享受与基本医保同步。
三、核定及其相关规定
(一)参保核定
1.新参保单位。新参保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和核定业务时,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批准成立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上资料在政务服务信息平台中可以查询到信息的不再提交。同时提供《2020年庆阳市医疗(生育)保险登记表》《2020年庆阳市医疗(生育)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2020年庆阳市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信息采集表》《2020年度庆阳市医疗(含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核定表》《2020年度庆阳市退休人员登记表》《2020年度庆阳市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核定表》。以上表格均要求电子版以及纸质版一式两份,并提供2020年1月份工资表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印章)。
2.已参保单位。已参保并录入医保信息系统管理的单位在办理核定业务时,提供《2020年度庆阳市医疗(含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核定表》《2020年庆阳市医疗(生育)保险人员增加(减少)情况变化登记表》《2020年度庆阳市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核定表》,如有新增退休人员则填写《2020年度庆阳市退休人员登记表》。以上表格均要求电子版以及纸质版一式两份,并提供2020年1月份工资表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印章)。
(二)人员变化的调整
各参保单位医疗保险费核定后,若有人员增减变化需调整参保人数时,在变化次月填报《2020年庆阳市医疗(生育)保险人员增加(减少)情况变化登记表》一式两份,减员人员在申报减员时必须缴清申报减员前的应缴费用。人员中途身份变化时,一律不再调整,到下年度核定时再做调整。
2020年新增享受副地级以上待遇人员的单位,须填写《庆阳市市本级享受副地级待遇及以上人员统计表》电子版及纸质版一份。
(三)缴费规定
1.各单位可选择按月、季、半年、全年核定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须在次月或季末25日前完成核定缴费工作。当年核定缴费工作务于年底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直各单位到市政务大厅医保服务窗口办理参保核定手续。中央、省属驻庆各单位、各类企业持医保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据》到税务部门缴费后,持税务部门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和医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据》,到市政务大厅医保服务窗口记账,确认缴费后划转个人账户。
市直机关事业(含驻外机构)单位、群众团体通过与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商业银行四方共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实行网上扣款,即时缴费。在医保服务窗口核定后,持《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据》与税务部门核对无误后,税务部门通过“税银联网缴税”方式进行银行端查询或扣款缴费,同时向缴费单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缴费单位持完税证明和《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据》到医保服务窗口记账确认缴费。
3.对因疫情影响,符合减征规定的企业,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按核定单位缴费数额减半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征。同时,落实好缓缴政策,缴费困难的企业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医保部门审核后予以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部分同步实施缓缴,缓缴时限到期后应一次性足额缴纳,缓缴期限不得超过2020年。申请缓缴的单位,填写《庆阳市参保企业阶段性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表》。
4.各县(区)医保部门受理核定企业基本医保时,应在系统中对减征或缓缴企业进行相应标识,按月正常推送征集信息和企业减征缓缴标识,并建立参保企业减征缓缴统计台账。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制度。“两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从大局出发,统筹安排,认真做好“两险”合并核定、合并征缴工作,生育保险基金要全部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时,要认真核实完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基本信息,做到应保尽保、应报尽报。
(二)认真落实参保企业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政策。对企业进行阶段性减征,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的政治要求,也是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工作需要,各县(区)要从大局出发,克服困难,认真落实参保企业减半征收和缓缴政策。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保单位延长核定缴费期限至全市正式宣布疫情结束后两个月内,缓交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正常医保待遇。
(三)推进职工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从2020年3月1日开始,市直职工慢特病门诊费用全面实行直接结算,享受慢特病待遇的市直职工应在选定的定点医药机构门诊购药实行直接结算,2020年1月1日至2月29日疫情防控期间购药发生的门诊医药费,可根据市医疗保障局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各参保单位要向职工广泛宣传政策,推动职工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工作规范运行。县区也要及时开展直接结算工作,优化服务方式,减轻职工就医负担。
(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各县(区)医保局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深入推进优化服务,持续深化“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大力推行不见面办理。在业务经办中尽量简化材料,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门槛,提高服务质量,充分树立“减证便民”的服务理念,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五)落实参保单位医保核定缴费责任制和承诺制。各参保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具体业务,如实完整提供单位工作人员相关情况,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向本单位所有职工宣传解释好医保政策,特别是要加大对异地就医结算政策的宣传,使更多的职工外出就医都能实现及时备案、直接结算,减轻就医垫资和报销跑路的负担。对参保单位因特殊原因暂缓核定缴费的,应及时申请,填写《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承诺书》,确保参保职工在缴费延缓期间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六)规范和统一核定报盘格式。各参保单位必须按照下发的《公共业务单位批量增员报盘格式》《公共业务单位批量减员报盘格式》的说明进行填写,务必做到项目填写完整、逻辑关系平衡、数据真实准确、责任印鉴齐全。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填报月工资总额,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
(七)持续加大医疗保险直接结算工作力度。除离休人员、8023部队等特殊人员、急(门)诊、意外伤害以及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向市、县(区)经办机构提交资料报销外,职工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全部实行直接结算,窗口一般不再受理住院医疗费用。规范和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合理诊疗。因病情严重确需到市外就医时,应选择市外已接入国家直接结算平台的医疗机构就医,市直职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局异地就医备案服务窗口或网上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也可直接电话联系服务窗口备案,出院时实行直接结算。对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缴费核定联系电话:(0934)8855170 (0934)8855174
医保政策咨询电话:(0934)8855172 (0934)8855610
本文件中涉及的所有表格,需要时请在市医疗保障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或邮箱(邮箱:qysybk@163.com,密码:8612214)中下载使用。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庆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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