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优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其保障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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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直各参保单位,市管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甘医保发〔2019〕68号)要求,经四届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统一和规范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同时优化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完善保障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缴费基数
(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为18年(216个月),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从到龄次月开始,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未退休或退休时没有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退休且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允许用人单位和职工按退休年度缴费基数一次性缴清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职工缴费有中断情形的,可累加计算,中断前的缴费时间按每12个月为一年计算缴费年限。
最低缴费年限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202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连续参保缴费5年(2015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以上的,不受最低缴费年限限制。
(二)个人跨统筹区在市外工作或就业且参加职工医保的,到我市后应继续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其在市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随本人工作关系及时转移至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三)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到龄退休的人员,由单位负责填写《庆阳市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年限认定表》(见附件),报同级医保经办部门审核认定。
(四)市直原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市直原改制的集体困难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社保部门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且已经领取养老金的,退休次年纳入市直职工医保制度范围,按相关政策由财政代缴医疗保险费,不划转个人账户,个人也不需缴纳医疗保险费。
县(区)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改制的集体困难企业职工退休后,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优化调整保障待遇
(一)提高住院起付线标准
在市域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分别调整为200元、500元、1000元;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调整为1500元。
(二)降低住院报销比例
对原来的“分档计算、累加支付”方式进行归并简化,职工基本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时按在职、退休类别,执行不同比例。
在职职工在市域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92%、90%、85%。退休人员比在职职工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
参保职工因病情等原因需要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降低5个百分点。
(三)提高基本医保年度封顶线
将现行职工基本医保住院年度封顶线5万元标准提高到6万元。
三、完善异地就医备案制度
为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运行,提高保障效率,减轻职工医疗费用垫资负担和压力,减少报销环节,对参保职工转外就医实行备案审核制度。参保职工原则上应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对患重大疾病、市内无法诊治、确需到市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人员,以及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应当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出院时直接结算。
四、推行“先看病后付费”
参保职工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依据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先办理住院手续,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出院时即时结算,结算时只需负担个人自负部分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医院与医保经办部门直接结算。职工出院后30日内不及时结算、也没有正当理由向医疗机构提出延期结算申请的,由医疗机构上报同级医保经办部门,纳入医保失信人员信息库,该职工不再享受“先看病后付费”规定,医院依法予以追讨欠费,医保部门协助追偿。
各级医保经办部门应继续抓好职工医保预付金落实工作,减轻医院垫付压力,协助医院做好相关工作。对不及时拨付预付金、不及时结算、拖欠医保费用的县(区),医院可以停止执行“先看病后付费”。
上述政策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庆阳市财政局
庆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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