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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工医疗保险核定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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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医保局《关于规范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83号)、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庆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9〕88号)、《庆阳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庆政办发〔2021〕3号)、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印发的《关于规范和优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其保障待遇的通知》(庆医保发〔2020〕1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21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核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保

(一)缴费范围及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种所有制企业、中省驻庆单位等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以及未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职工。在职职工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1.缴费基数

2021年度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工资基数之和(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统计口径规定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收入);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应不低于2020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542元的60%,超过300%的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月缴费基数下限执行2019年度缴费基数下限3093.45元,最高月缴费基数为16626元。

2.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6.5%比例为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以上的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一次性缴清剩余年限医疗保险费用。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按照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542元进行申报核定,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个人账户划转

个人账户划转比例保持不变,即45岁以下按其缴费基数的3%划转,其中:从统筹基金中划转1%,划转个人2%缴费;46岁及以上的,按其缴费基数的3.1%划转,其中:从统筹基金中划转1.1%,划转个人2%缴费;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按其退休费工资的3.2%比例划转,划转基数最低或最高限按缴费规定比例执行。

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按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缴费,缴费人数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含退休人员),职工个人不缴费。2021年每人年缴费金额为1350元(月缴费金额为112.50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核定缴费和待遇享受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其职工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政策性关闭和依法破产的国有困难企业以及改制的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缴费比例和纳入人数,一次性足额划拨到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三、核定及其相关规定

(一)参保核定

1.新参保单位。新参保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和核定业务时,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批准成立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上资料在政务服务信息平台中可以查询到信息的不再提交。同时提供附表1-9。所有附表均要求电子版以及纸质版一式两份(盖单位印章),并提供2021年1月份工资表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印章)。

2.已参保单位。已参保并录入医保信息系统管理的单位在办理核定业务时,提供附表2-9。所有附表均要求电子版以及纸质版一式两份(盖单位印章),并提供2021年1月份工资表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印章)。

(二)人员变化的调整

各参保单位医疗保险费核定后,若有人员增减变化需调整参保人数时,在变化次月填报附表10一式两份,减员人员在申报减员时必须缴清申报减员前的应缴费用。

(三)缴费规定

1.各参保单位可选择按月、季、半年、全年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选择按月缴费的须在当月25日前完成核定缴费工作,选择按季缴费的须在季末25日前完成核定缴费工作,选择按半年缴费的须分别在5月25日、11月25日前必须完成核定缴费工作,选择按年缴费的须在7月25日前完成核定缴费工作。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直各参保单位到市政务大厅医保服务窗口办理参保核定手续。中央、省属驻庆各单位、各类企业持医保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据》到税务部门缴费,也可通过金税三期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缴费后,持税务部门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和医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据》,到市政务大厅医保服务窗口记账,确认缴费后方可划转个人账户。

市直机关事业(含驻外机构)单位可以通过与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商业银行四方共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实行网上扣款,即时缴费。在医保服务窗口核定后,持《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据》与税务部门核对无误后,税务部门通过“税银联网缴税”方式进行银行端查询或扣款缴费,也可通过金税三期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缴费,同时向缴费单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缴费单位持完税证明和《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据》到医保服务窗口记账确认缴费。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涉及参保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各县(区)医保局、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主动作为,及时研究部署,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职工患大病后医疗费用有保障,职工利益不受损。

(二)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各县(区)医保局要不断优化服务,持续深化“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全面落实不见面办理。在业务经办中尽量简化材料,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充分树立“减证便民高效服务”理念,尽可能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方便。

(三)落实参保单位医保核定缴费责任制和承诺制。材料报送实行单位申报承诺制,参保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做到诚信如实申报。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具体业务,准确提供单位工作人员相关情况,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同时负责向本单位所有职工宣传解释好医保政策,特别是要加大对异地就医结算政策的宣传,使更多的职工外出就医都能实现及时备案、直接结算,减轻就医垫资和报销跑路的负担。对参保单位因特殊原因暂缓核定缴费的,应及时申请,签订《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承诺书》,确保参保职工在缴费延缓期间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四)规范和统一核定报盘格式。各参保单位必须按照下发的《公共业务单位批量增员报盘格式》《公共业务单位批量减员报盘格式》的说明进行填写,务必做到项目填写完整、逻辑关系平衡、数据真实准确、责任印鉴齐全。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填报月工资总额,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

(五)持续加大直接结算工作力度。除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向市、县(区)经办机构提交资料报销外,职工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全部实行直接结算,窗口不再受理住院医疗费用。规范和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合理诊疗,因病情严重确需到市外就医时,应选择市外已接入国家直接结算平台的医疗机构就医,市直职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局异地就医备案服务窗口或网上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省内就医或曾经办理过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也可直接电话联系服务窗口备案,出院时实行直接结算。

缴费核定联系电话:(0934)8855170  (0934)8855174

医保政策咨询电话:(0934)8855172  (0934)8860082

本文件中涉及的所有表格,需要时请在市医疗保障局网站通知公告栏(http://ylbz.zgqingyang.gov.cn/)下载使用。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庆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

               2021年2月7日

2021年度医保核定表格.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