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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慢特病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 通 知

来源: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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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市管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书面报告市医保局。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7日  


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

管理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医疗服务需求,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根据《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城乡居民,是指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门诊慢特病,是指短期内难以治愈或不能治愈,需要长时间依赖药物及其他门诊治疗方式来缓解病情,且无需住院治疗并经鉴定确认的疾病。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所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人员的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  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管理实行全市统一标准、一病一策、即时结算、年度封顶。

第六条  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基金支付费用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病种范围及支付标准

第七条  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病种(共4类52种):

一类(7种):1.尿毒症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阶段);2.再生障碍性贫血;3.血友病;4.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5.恶性肿瘤放化疗;6.白血病;7.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二类(19种):1.苯丙酮尿症;2.精神分裂症;3.抑郁症;4.躁狂症;5.脑瘫;6.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7.肝硬化(失代偿期);8.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9.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10.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11.强直性脊柱炎;12.重症肌无力;13.股骨头坏死;14.性早熟;15.分裂情感性障碍;16.偏执性精神病;17.双相(情感)障碍;18.癫痫所致精神障碍;19.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三类(19种):1.高血压(Ⅱ级及以上);2.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3.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4.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5.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6.糖尿病伴并发症;7.椎间盘突出;8.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9.耐药性结核病;10.癫痫;11.甲亢;12.克山病;13.大骨节病;14.布鲁氏菌病;15.支气管哮喘;16.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7.重症帕金森氏病;18.老年痴呆症;19.银屑病。四类(7种):1.黑热病;2.克汀病;3.包虫病;4.氟骨症;5.砷中毒;6.疟疾;7.普通肺结核。

城乡居民慢特病病种根据全省指导意见,结合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基金支付范围。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目录等规定的费用;

2.符合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必要检查化验、治疗和用药的费用;

3.符合慢特病门诊报销相关疾病编码、检查编码、用药编码范围内的费用。

第九条  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每月购买同一通用名药品不超过该病种一月用药量;长期外出、长期卧床等行动不便人员需大量带药的,需经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主任审核并在门诊病历中明确记载,一次带药量不超过12周。

第十条  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年度费用报销限额分类管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甲类按70%的比例报销,乙类先自付10%后按70%的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标准按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患有纳入慢特病病种保障范围多种疾病的,每人可申报1种,由患者自行选择相对严重(或费用较多)的病种申报。

第三章  申请准入及待遇结算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申请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以下简称申请资料):

1.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粘贴于申请表背面);

2.申请人近两年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或门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及相关病检单据。各县区可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确定医疗机构鉴定的病种。

第十三条  待遇申请。

城乡居民可持申请资料在参保地指定的医疗机构领取、填写并提交《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申请表》(附件1),申请门诊慢特病待遇。在市域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符合慢特病纳入标准的,医疗机构应主动提醒患者按程序申请确认门诊慢特病。

第十四条  评审准入。

1.负责慢特病鉴定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门诊慢特病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慢特病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处理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复杂情形讨论审定。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相关临床科室主治及以上医师、科室主任及分管副院长组成,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慢特病鉴定工作。

2.慢特病鉴定机构根据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鉴定准入标准(附件2),对所申请的病种是否符合门诊慢特病待遇享受条件进行严格审核。

3.符合门诊慢特病待遇享受条件的,由主治医师提出慢特病认定意见并提出门诊治疗措施或用药建议,经科主任审核确认,分管负责人审批。

4.鉴定机构每月5日前负责将上月认定情况汇总表(附件3)一式两份(一份医保经办机构留存、一份鉴定医疗机构留存)由承办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录入全省医疗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登记,将鉴定结果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申请人。门诊慢特病待遇申请表等资料由医疗机构留存归档、妥善保管。市管定点医疗机构鉴定通过的人员,由市医保中心汇总分发县区,由各县区经办机构负责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完成备案。申请人在完成备案之日起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5.医保经办机构和承担鉴定职责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保障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做好认定资料的档案收集、整理及归档等工作。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认定结论做出后,申请人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认定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书面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安排鉴定机构或委托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查认定,并将复查认定结论书面告知本人(附件4),复查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六条  待遇结算。

1.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城乡居民,可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费用,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2.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城乡居民,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就医、购药费用,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门诊病历、处方及机制发票,在参保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予以结算,执行全市统一门诊慢特病待遇标准。已开通异地直接结算的病种和地区,参保人员优先选择直接结算。 

3.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就医、购药费用及基金支付范围外就医、购药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4.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慢特病诊疗、购药内部管理制度,对慢特病患者诊疗、购药产生的费用结算单、发票、处方、清单等按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以便医保等相关部门检查核验。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内检查化验、治疗和药品费用的结算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院前急救不纳入门诊慢特病待遇范围结算。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的,须重新申请认定:

1.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后超过12个月未就确认病种进行就医、检查化验、购药,或中断就医、检查化验、购药超过12个月,终止慢特病待遇后,需要继续享受待遇的人员。

2.城乡居民确认门诊慢特病病种后,又患纳入慢特病病种范围内更严重的疾病,需申请变更慢特病病种的,新申请病种按程序鉴定后开始享受待遇,并及时终止原来确认的慢特病病种待遇资格,变更病种后,本年度新申报病种报销限额应扣除变更前已报销的费用。

第十九条  慢特病复鉴。

1.本规程下发之后鉴定(复鉴)确认的慢特病,自鉴定通过后长期有效,不再进行复鉴。

2.本规程下发之前鉴定确认的慢特病病种患病人群,待遇享受期满前2个月内及时持《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复鉴表》(附件5),到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复鉴。复鉴方式与新申报方式一致,复鉴通过后长期有效。待遇享受期满未复鉴或复鉴不符合慢特病确认标准的,不再享受慢特病相关待遇。未按规定参加复鉴的人员需要继续享受的须按新申报人员程序鉴定确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医疗保障局对全市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政策执行和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县(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对本县(区)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医保中心负责全市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政策落实、基金使用管理和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工作;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区)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提供门诊慢特病就医、购药服务,并将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相关政策规定、服务流程等在本机构醒目位置进行宣传、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应组织相关专家至少每半年对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准入、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予以及时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相关科室、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追回相关费用、按协议约定加倍扣款、取消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服务资格等处理,涉嫌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予以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应同步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为城乡居民出具虚假住院或门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及相关病检单据的;

2.随意加大药量、开与病情无关的药品、治疗项目的;

3.协助他人骗取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待遇的;

4.串换药品、以药换物、虚开发票套取医保基金的;

5.其他违反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管理规定,给医保基金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各县(区)可在此经办规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但不允许出台与本规程不一致或相违背的政策规定。 

附件:

1.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申请表

2.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鉴定准入标准

3.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鉴定汇总表

4.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复查结果告知书

5.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复鉴表

6.庆阳市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病种编码对照表

附件1:

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申请病种


申请资料

病历(  )诊断证明(  )

鉴定病种相关指征检查结果及治疗措施用药

建议

责任医师(签字):                 年     月     日

专家组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
鉴定结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鉴定准入标准(试行) 

一、尿毒症透析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阶段)

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并符合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指标,现已进行透析治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腹膜透析指征:血肌酐在707μml/L(8mg/dl)或Ccr<10ml/min伴出现尿毒症症状者;若为糖尿病并发者指征相应放宽,Ccr<15ml/min;

2.血液透析指征:①Ccr5-15ml/min开始透析,糠尿病患者可提早至15ml/min;②出现水潴留、心力衰竭或尿毒症性心包炎;③有难以控制的高血压和高磷血症,临床及X线检查发现软组织钙化;

3.肾功能衰竭伴有水、电解质及酸碱失衡,须透析治疗;

4.各种原因造成的慢性进行性肾实质损害,致使肾脏萎缩,不能维持其基本功能,临床以代谢产物潴留,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失调,全身各系统受累为主要表现;

5.肾功提示血肌酐、尿素氮超出正常值,肾小球滤过率(eGFR)小于90ml/(min*1.73m2)或影像学检查提示双肾体积缩小,但未规律行肾脏替代治疗者。

二、再生障碍性贫血

有三级医院的再生障碍性贫血明确住院诊断,并具备以下2个条件者,即可认定。

1.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百分数<0.01,淋巴细胞比例增高;

2.骨髓多部位增生减低,造血细胞减少,非造血细胞比例增高,骨髓小粒空虚。有条件者做骨髓活检,可见造血组织均匀减少;

3.除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其他疾病;

4.一般抗贫血治疗无效,无肝、脾肿大体征。

三、血友病

1.有三级医院明确诊断的病情证明。临床上有关节、肌肉、深部组织出血,有无活动过久、用力等创伤史,术后(包括小手术)出血史;关节反复出血引起的关节畸形;

2.凝血时间(试管法)延长或正常。凝血活酶时间(APTT)延长或正常;

3.因子Ⅷ促凝活性(Ⅷ:C)减少或极少;

4.血管性血友病因子抗原(VWF:Ag)正常,Ⅷ:C/VWF:Ag明显降低;

5.血浆Ⅸ(测定示因子Ⅸ:C)减少或缺乏。

审核标准:具备以上三条,其中1为必备条件。

四、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

有三级医院明确诊断系统性红斑狼疮的住院病史及相关检查单,临床已确诊系统性红斑狼疮,并有下列并发症两项及以上者,即可认定。

1.眼底表现:如出血、视乳头水肿等;

2.癫痫发作、精神异常、脑血管病;

3.多关节炎、关节痛;

4.蛋白尿、血尿、管型尿、肾活检组织的活动性病变;

5.胸膜炎、心包炎;

6.肺间质性改变;

7.溶血性贫血、血小板减少、白细胞减少、淋巴细胞绝对值减少;

8.慢性肝功能损害;

9.关节炎:非侵蚀性关节炎,累计2个或更多的外周关节,有压痛、肿或积液;

10.肾脏病变:尿蛋白>0.5g/24h或+以上,或管型(红细胞、血红蛋白、颗粒或混合管型);

11.神经病变:癫痫发作或精神病,除外药物或已知的代谢紊乱;

12.血液学疾病:溶血性贫血,或白细胞减少,或淋巴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13.免疫学异常:抗ds-DNA抗体阳性,或抗Sm抗体阳性,或抗磷脂抗体阳性(包括抗心磷脂抗体、或狼疮抗凝物、或至少持续6个月的梅毒血清试验假阳性(或免疫球蛋白血症、低补体血症)三者中具备一项阳性)。

五、恶性肿瘤放化疗

1.有病理诊断报告(包括细胞学诊断结果),或三级医院诊断恶性肿瘤的影像学报告(CT、MRI或PETCT);

2.有近五年内放疗、化疗或手术治疗的记录;

3.有近五年内因本病住院史或门诊抗肿瘤治疗史;

4.须有三级医院临床确诊“恶性肿瘤”的诊断资料。

审核标准:具备1、2、4条或1、3、4条。

六、白血病

1.临床上有发热、出血、贫血及胸骨后压痛、肝、脾、淋巴结肿大表现;

2.血象和血涂片检查:外周血白细胞计数通常升高,亦可正常或低下,红细胞、粒细胞、血小板大多减少;血涂片可见原始和幼稚细胞;

3.骨髓检查:骨髓有核细胞增生程度活跃、甚至极度活跃,少数增生低下,正常细胞被白血病细胞所替代;

4.血生化检查:白血病细胞引起的高代谢常伴有血清乳酸脱氢酶(LDH)和尿酸(UA)水平增高。

审核标准:具备以上二条,其中3为必备条件。

七、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1.有活体器官移植并存活的病历资料;

2.有用抗排异药物治疗史。

审核标准:同时具备1、2两条。

八、苯丙酮尿症

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苯丙酮尿症,达到下列标准,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

1.筛查并复查发现血Phe浓度升高或出现相关临床表现,经三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临床明确诊断为苯丙酮尿症(必要条件);

2.血Phe>120umol/L(2mg/dl),Phe/Tyr>2.0(参考条件);

3.血Phe浓度、尿蝶呤谱分析及血DHPR测定等检测结果符合各类高苯丙氨酸血症(参考条件)。

审核标准:必须具备1、2条。

九、精神分裂症

1.提供近3年在专科医院住院病历以及3年以内的在专科医院门诊诊疗记录、用药发票。经专科医生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双相障碍)、伴有精神症状的焦虑、痫性精神障碍、躯体疾病和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

2.经过系统治疗,精神症状仍无法有效控制,目前仍需药物长期治疗者;

3.目前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生活自理能力缺乏者;

4.目前精神病性症状表现危险或冲动行为,出现肇事肇物可能者;

5.目前精神病性症状严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社会功能受损者。

注:1.以上必须具有第1条和第2条,以及第3-5条中的1条以上,即可认定;

2.精神病鉴定实行专家双人复核。

十、抑郁症

诊断标准

1.以情绪低落为基本症状

2.应有下列症状中的至少4项

1)对日常生活的兴趣下降或缺乏; 

2)精力明显减退,无明显原因的持续的疲乏感; 

3)精神运动型迟滞或激越; 

4)自我评价过低,或自责、或有内疚感,甚至出现罪恶妄想; 

5)思维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显著下降; 

6)反复出现死亡的念头,或有自杀行为; 

7)失眠,或早醒,或睡眠过多;

8)食欲不振,或体重明显减轻; 

9)性欲明显减退。

3.严重程度标准(至少有以下情况之一)

1)社会功能受损; 

2)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

4.病程标准

症状至少持续2周

5.排除标准

1)应排除由脑器质性疾病、躯体疾病和精神活性物质所导致的抑郁; 

2)抑郁症患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症状,但应注意与精神分裂症相鉴别。

十一、狂躁症

(一)症状标准:

以情绪高涨或易激惹为主要特征,且症状持续至少一周,在心境高扬期,至少有下述症状中的三项:

1.言语比平时显著增多;

2.联想加快,或观念飘忽,或自感言语跟不上思维活动的速度;

3.注意力不集中,或者随境转移;

4.自我评价过高,可达妄想程度;

5.自我感觉良好,如感头脑特别灵活,或身体特别健康,或精力特别充沛;

6.睡眠的需要减少,且不感疲乏;

7.活动增多,或精神运动性兴奋;

8.行为轻率或追求享乐,不顾后果,或具有冒险性;

9.性欲明显亢进。

(二)严重程度标准,至少有下述情况之一:

1.工作、学习和家务劳动能力受损;

2.社交能力受损;

3.给别人造成危险或不良后果。

(三)排除标准:

1.不符合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躯体疾病与精神活性物质和非依赖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2.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症状,但不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若同时符合精神分裂症的症状诊断标准,鉴别诊断可参考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的诊断标准。

十二、脑瘫

1.伴有智力低下、言语障碍、惊厥、行为异常(精神行为异常)、感知障碍及其他异常;

2.需除外进行性疾病所致的中枢性瘫痪。

有以下情况应高度警惕脑性瘫痪发生的可能:

1.精神迟滞、情绪不稳、易惊恐等;

2.有肢体及躯干肌张力增高和痉挛的典型表现;

3.锥体外系症状伴双侧耳聋及上视麻痹。

十三、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

(一)慢性肾炎(慢性肾小球肾炎)

1.以蛋白尿、血尿、高血压、水肿为基础临床表现,发病方式各不相同,疾病表现呈多样化;

2.病程迁延,多表现为轻度至中度水肿,高血压或肾功能损害。尿蛋白+~++++,24小时尿蛋白定量大于0.5g/d,镜下血尿和管型尿等;

3.病程大于等于3个月,或可提供肾活检病理报告单。

(二)肾病(活动期)

以大量蛋白尿、低蛋白血症、高度水肿、高脂血症为主要临床表现。

其中,大量蛋白尿大于等于3.5g/d;血浆白蛋白小于30g/l,此两项为诊断必需。

十四、肝硬化(失代偿期)

有三级医院肝硬化明确诊断的住院病史,并具备以下2个条件者,即可认定。

1.有病毒性肝炎、自身免疫或代谢性脂肪肝、肝豆状核变性、长期饮酒等相关病史;

2.有肝功能减退(纳差、乏力、腹胀、出血倾向、皮肤色素沉着、肝掌、蜘蛛痣和面部毛细血管扩张)和门静脉高压症(脾肿大、脾功能亢进、食道及胃底静脉曲张)的临床表现;

3.脾大、腹水;

4.肝功能明显异常:血清总胆红素和结合胆红素升高,白蛋白下降,白蛋白/球蛋白(A/G)比例异常,凝血功能异常;

5.影像学检查有肝硬化表现:肝脏体积缩小,左右肝叶比例失调,肝外形不规则。脾增大,门静脉>1.2cm,脾脏厚度>4cm,脾静脉和门静脉直径增宽等;

6.有肝硬化病史并有肝硬化并发症:消化道出血、肝性脑病、肝性腹水、自发性细菌性腹膜炎、肝肾综合症等。

十五、心脏病并心功能不全

有心衰症状,且根据NYHA心功能A~D分期,已达到心功能C期以上。C期:过去或现在有心力衰竭症状并伴有心脏结构损害。D期:终末期心力衰竭,需要特殊的治疗措施。

住院或门诊病史中有冠心病等心脏疾患明确诊断,属其中以下类型心肌病的也一并纳入:

(一)心绞痛型伴以下情况。

1.已行PTCA术、支架术或搭桥术后;

2.符合冠心病诊断,经冠状动脉造影或冠脉CT检查示主要冠状动脉血管病变,血管狭窄程度≥70%,或单只冠状动脉闭塞,符合手术指征但未行手术。

(二)缺血性心肌病型:心脏增大伴心力衰竭(心功能C级以上)或伴心律失常(24小时动态心电室早≥500次、室速、多形室早、频发室早、二联律、三联律、房颤),以当次检查为主,结合既往病史。

(三)心肌梗死型。

(四)冠心病伴心律失常(24小时动态心电室早≥500次、室速、多形室早、频发室早、二联律、三联律、房颤)。以当次检查为主,结合既往病史。

注:根据住院病史及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心电图有明显缺血改变、X光片见心影增大、心脏彩超LVEF值<40%、E/A<1.2,bnp>100pg/ml),符合上述类型冠心病之一的典型指征。

扩张型心肌病:结合心电图、胸片等辅助检查,以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为准。

十六、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

有二级以上医院心脏瓣膜病的明确诊断,排除其他相关疾病,心脏彩超提示瓣膜置换术后。

十七、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

1.具有二级以上医院的手术资料,有冠心病引起的临床表现如心绞痛、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短阵或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心房颤动、Ⅱ-Ⅲ房室传导阻滞)、心肌梗塞或猝死;

2.心电图检查有心肌梗死表现;

3.冠状造影提示有≥50%狭窄。

其中,第三项为必须具备项,其他两项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十八、强直性脊柱炎

有强直性脊柱炎病史及三级医院住院病历,并具有双侧X线骶髂关节炎或单侧X线骶髂关节炎,同时具备下列1项即可认定:

1.下腰痛、僵硬3个月以上,腰椎疼痛随活动改善,但休息不减轻;

2.腰椎前屈和侧屈方向活动受限;

3.第四肋间隙测量胸廓活动度小于2.5cm;

4.人类白细胞抗原B27阳性。

十九、重症肌无力

必须具有三级医院明确诊断的住院治疗病史,且符合条件1,同时具备条件2或3,即可认定。

1.临床表现主要为:首发眼外肌无力继之出现肌无力症状,晨轻暮重,活动后加重,休息后减轻。肌无力出现顺序:眼外肌、咽喉肌、咀嚼肌、肩胛带、躯干肌和呼吸肌;

2.疲劳试验和抗胆碱酯酶药物试验阳性;

3.肌电图神经重复频率刺激检查衰减阳性。

二十、股骨头坏死

有三级医院明确诊断为股骨头坏死的住院相关病史资料,并符合以下条件,即可认定。

X线片见股骨头斑片状密度不均、硬化与囊肿形成,磁共振和骨扫描阳性,磁共振股骨头病变范围>15%,关节活动度<160°。 

二十一、性早熟

1.女孩8岁前、男孩9岁前出现第二性征;

2.线性生长加速,年生长速率高于正常儿童;

3.骨龄超前1年以上;

4.性腺增大:女童在B超下见卵巢容积>1ml,并可见多个直径>4ml卵泡;男童睾丸容积≥4ml,并随病程延长呈进行性增大。

二十二、分裂情感性障碍

(一)门诊治疗指征。

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确认为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需要在门诊长期维持治疗的患者。

(二)申报资料。

1.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共同签字的诊断证明书;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病史在2年(含2年)以上;

3.相关检查资料;

4.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诊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抗精神病药物、心境稳定剂治疗;

2.抗精神病药物和心境稳定剂毒、副作用的治疗;

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二十三、偏执性精神病

(一)门诊治疗指征。

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确认为偏执性精神病,需要在门诊长期维持治疗的患者。

(二)申报资料。

1.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共同签字的诊断证明书;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病史在2年(含2年)以上;

3.相关检查资料;

4.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诊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抗精神病药物治疗;

2.抗精神病药物毒、副作用的治疗;

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二十四、双相(情感)障碍

(一)门诊治疗指征。

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确认为双相情感障碍,需要在门诊长期维持治疗的患者。

(二)申报资料。

1.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共同签字的诊断证明书;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病史在2年(含2年)以上;

3.相关检查资料;

4.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诊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心境稳定剂(抗躁狂、抗抑郁以及新型抗精神病药物)药物治疗;

2.心境稳定剂(抗躁狂、抗抑郁以及新型抗精神病药物)药物毒、副作用的治疗;

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二十五、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一)门诊治疗指征。

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确认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需要在门诊长期维持治疗的患者。

(二)申报资料。

1.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共同签字的诊断证明书;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病史在2年(含2年)以上;

3.相关检查资料;

4.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诊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抗癫痫、抗精神病药物治疗;

2.抗癫痫和抗精神病药物毒、副作用的治疗;

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二十六、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一)门诊治疗指征。

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确认为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需要在门诊长期维持治疗的患者。

(二)申报资料。

1.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共同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病史在2年(含2年)以上;

3.相关检查资料;

4.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诊疗计划。

(三)诊疗范围。

1.抗精神病药物治疗;

2.抗精神病药物毒、副作用的治疗;

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二十七、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

有3年以上高血压治疗或诊疗史,收缩压在160mmHg以上和舒张压在100mmHg以上,因长期高血压并引发有心、脑、肾、血管的靶器官损害,并发下列2条及以上的并发症,即可认定:

1.高血压视网膜病变≥Ⅲ级,眼底照相示火焰状出血、絮状渗出,特殊情况参考眼底镜检查或眼底荧光造影;

2.心脏轻度肥厚增大或左心室肥厚扩大(心电图、X光片示左心室肥厚或左心增大、心脏彩超示左室后壁及室间隔≥12mm);

3.引发冠心病,高血压病史在前,且病症已达到冠心病的慢性病鉴定标准(隐匿型、心绞痛型除外);

4.肾损害:有蛋白尿24小时微量蛋白或肾功能损害,住院期间微量白蛋白测试微量蛋白≥200mg/24h(需连续测定3次,2次阳性者诊断);血肌酐≥121μmol/l(尿常规、24小时尿蛋白定量、早期肾损害等检查);

5.引起急性脑血管意外(脑梗或脑出血)或脑血管造影血管狭窄程度≥70%(有CT、MRI等影像学依据);MRI示点状缺血灶除外;

6.高血压引发夹层动脉瘤;

7.劲动脉血管检查见两处以上粥样硬化斑块。

二十八、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

有脑缺血性、出血性疾病史,且须经过半年以上系统治疗的,有确切的影像学诊断(CT或MRI)及临床诊断依据,患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件1条或次要条件2条,即可认定。

(一)主要条件

1.具有单侧肢体瘫痪或全瘫;

2.肢体瘫痪程度中一个部位肌力<Ⅳ级;

3.肌张力障碍程度中一个部位肌张力障碍且影响日常生活;

4.非瘫痪性运动障碍(共济运动失调)程度中一个部位障碍,且影响生活能力;

5.语言障碍类型为感觉性失语或混合性失语;

6.吞咽障碍,伴营养不良;

7.视力障碍程度为皮质盲;

8.智能障碍程度中伴强哭强笑或交流困难,以及影响生活能力或二便失控;

9.癫痫病程中有癫痫反复发作史并给予抗癫治疗。

(二)次要条件

1.肢体瘫痪程度中一个部位肌力Ⅲ-Ⅴ级;

2.肌张力障碍程度中一个部位肌张力障碍且影响正常生活;

3.非瘫痪性运动障碍(共济运动失调)程度中有二个部位障碍,但影响生活能力不明显;

4.语言障碍类型为运动性失语;

5.步行障碍程度中为偏瘫步态;

6.有吞咽困难;

7.有智能障碍;

8.有癫痫反复发作史,但无正规抗癫治疗。

二十九、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

符合以下临床症状4项及以上(第1至第4项病程至少持续6周),即可认定。

临床症状:

1.关节内或周围晨僵持续至少半小时;

2.至少同时有3个关节区软组织肿或积液;

3.腕、掌指、近端指间关节区中,至少1个关节区肿胀或畸形;

4.对称性关节炎;

5.有类风湿结节;

6.血清RF阳性(所用方法正常人群中不超过5%阳性);

7.X线片改变(至少有骨质疏松和关节间隙狭窄);

8.关节超声显示滑膜增生、关节积液、肿胀;

9.抗瓜氨酸肽抗体阳性。

三十、慢性活动性肝炎(乙肝、丙肝的干扰素治疗)

有三级医院慢性活动性肝炎明确诊断的住院病史,并具备以下2个条件者,即可认定。

1.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6个月或丙肝抗体阳性>6个月;

2.病程超过半年或发病日期不明确而排除其他原因有明显慢性肝炎、肝病症状和体征(常有乏力、厌油、肝区不适等症状和肝病面容、肝掌、蜘蛛痣,面部、胸部毛细血管扩张、肝大质地偏硬、脾大等体征);

3.肝功能检查:ALT反复和/或持续升高,血浆白蛋白降低,A/G蛋白比例失常,γ-球蛋白升高和/或胆红素长期或反复异常;

4.HBsAg阳性HBV-DNA阴性,肝功能正常,但长期口服抗病毒药物,HBV-DNA或HCV-RNA检查显示:血清HBV-DNA阳性或HCV-RNA阳性;

5.B超提示肝脏光点增多或增粗。

三十一、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

必须具备前3条以及第4条1—4中的1条以上者,但应与冠状动脉粥状硬化性心脏病(冠心病)、风湿性心瓣膜病(风心病)及原发性心肌病等心脏疾患相鉴别,即可认定。

1.病史: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气肿、肺结核、肺纤维化、胸膜炎、脓胸、胸廓畸形或肺血管畸形病史,因而引起肺动脉高压、右心室增大或右心功能不全等表现;

2.临床表现:有咳嗽、咳痰、胸闷、气短、心悸、浮肿、少尿、腹胀等症状;

3.体格检查:紫绀、浮肿或黄疸、颈静脉怒张或颈静脉回流征阳性、心界向右扩大、P2亢进、剑突下波动、肝脏增大、腹水征(±)、有双下肢浮肿等;

4.结合实验室检查及辅助检查必须符合以下其中1条:

(1)心电图心向量图:肺型“P”波,提示右心肥厚;

(2)胸片:提示肺动脉高压、肺动脉增宽、右心增大;

(3)心脏彩超:提示右心增大、右心肥厚;

(4)肺纤维化,肺阻抗血流图、肺功能检查提示肺总量、残气量增高、肺活量减低,右心功能不全或肺HRCT示有肺气肿表现,有肺动脉高压或有右室肥大表现;

(5)血气分析提示低氧血症或二氧化碳潴留。

三十二、糖尿病伴并发症

有三个月以上糖尿病治疗(或治疗)史,因长期血糖高引发眼底、肾脏、病足等糖尿病特有的器质性改变,且并发下列1条及以上,即可认定。

1.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Ⅱ期以上(二级以上医院眼底照相或眼底造影可见微血管瘤、出血、渗出、新生血管等)或由糖尿病引起的缺血性视神经病变(视野检查有扇形视野缺损)或黄斑中重度水肿(眼底荧光造影有荧光渗漏);

2.糖尿病肾病:有蛋白尿,或微量白蛋白测试30-300mg/24h;常规检查尿蛋白阳性,尿蛋白含量大于0.5g/24h即可认定;

3.糖尿病足≥Ⅲ期(湿性坏疽、干性坏疽或混合性坏疽)或由糖尿病引起的下肢血管闭塞(下肢血管彩超或血管造影);

4.糖尿病周围血管病变:在排除高血压等其他疾病引发大血管病变的情况下,如判断是因糖尿病引起的冠心病且病症已达到冠心病的慢性病鉴定标准,或脑血管意外且病症已达到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的慢性病鉴定标准,即可视为糖尿病并发症;糖尿病导致的劲动脉硬化,斑块、堵塞造成脑供血不足等大血管病变;

5.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根据病史,临床表现,体检结果,电生理,感觉测定,神经传导速度测定等检查,以上至少有1项异常,可诊断。

三十三、椎间盘突出

(一)腰椎间盘突出症

1.腿痛比腰痛严重,典型的根性坐骨神经痛;

2.下肢感觉异常,单一神经根在腿或足部痛觉异常(腰5、骶1或腰4脊神经根分布区);

3.下腰脊神经根牵扯体征: ①直腿抬高试验小于50°。 ②直腿抬高加强试验为阳性。③健肢抬高试验阳性。以上三种体征必需有一种为阳性;

4.神经学物理检查中肌萎缩、肌无力、感觉异常及反射改变四种,有两种为阳性。

(二)颈椎间盘突出症

1.临床症状:

1)侧方突出:由于颈脊神经根受到刺激或压迫,表现为单侧的根性症状。轻者出现颈脊神经支配区(即患侧上肢)的麻木感,重者可出现受累神经节段支配区的剧烈疼痛,如刀割样或烧灼样,同时伴有针刺样或过电样窜麻感,疼痛症状可因咳嗽而加重。此外,尚有痛性斜颈、肌肉痉挛及颈部活动受限等表现,尚可出现上肢发沉、无力、握力减退、持物坠落等现象。体格检查可发现被动活动颈部或从头部向下作纵轴方向加压时均可引起疼痛加重,受累神经节段有运动、感觉及反射的改变,神经支配区域相应肌力减退和肌肉萎缩等表现;

2)旁中央突出:有单侧神经根及单侧脊髓受压的症状。除有侧方突出型的表现外,尚可出现不同程度的单侧脊髓受压的症状,表现为病变水平以下同侧肢体肌张力增加、肌力减弱、腱反射亢进、浅反射减弱,并出现病理反射,可出现触觉及深感觉障碍;对侧则以感觉障碍为主,即有温度觉及痛觉障碍,而感觉障碍的分布多与病变水平不相符合,病变对侧下肢的运动机能良好;

3)中央突出:此型无颈脊神经受累的症状,表现为双侧脊髓受压。早期症状以感觉障碍为主或以运动障碍为主,晚期则表现为不同程度的上运动神经元或神经束损害的不全痉挛性瘫痪,如步态笨拙,活动不灵,走路不稳,常有胸、腰部束带感,重者可卧床不起,甚至呼吸困难,大、小便失禁。检查可见四肢肌张力增加,肌力减弱,腱反射亢进,浅反射减退或消失,病理反射阳性,髌阵挛及踝阵挛阳性。

2.影像学检查:颈椎X线片可观察到:1)颈椎生理弧度减小或消失;2)年轻或急性外伤性突出者,椎间隙可无明显异常,但年龄较大者,受累椎间隙可有不同程度的退行性改变;3)椎前软组织阴影在急性过伸性损伤所致的椎间盘突出中可见增宽;4)颈椎动力摄片上有时可显示受累节段失稳。磁共振成像(MRI)可直接显示颈椎间盘突出部位、类型及脊髓和神经根受损的程度,为颈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治疗方法选择及预后提供可靠依据。MRI对颈椎间盘突出症诊断的准确率远远大于CT和CTM。在中央型和旁中央型颈椎间盘突出症中可显示清晰影像。

三十四、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

(一)慢性盆腔炎

通常指的是2010年美国制定的三个标准,即最低标准,附加标准和特异标准。

三个标准中最低的一个标准就是在妇科检查的时候,发现患者有宫颈的举痛、宫体的压痛和附件区的压痛中的任意一个。第二条叫附加标准,是指患者出现体温大于三十八度三、C反应蛋白的升高、阴道分泌物的脓性改变,还有宫颈管的分泌物培养出现异常的细菌。第三个是特异性标准,是指B超核磁提示有盆腔的包块,可观察到输卵管增粗、产生积液,子宫内膜活检确诊为炎症。

(二)附件炎

患者出现下腹部坠胀、疼痛及腰骶酸痛等症状,时轻时重,并伴有白带增多、腰疼、月经失调等,且往往在经期或劳累后加重。妇科检查时双侧或单侧附件区压痛,增厚感,或出现压痛性的包块。B超检查无异常发现,除非有输卵管积水或形成输卵管卵巢囊肿时,超声检查可发现包块。

三十五、耐药性结核病

判断结核病患者耐药,需要通过实验室药物敏感试验证实体外对一种或多种抗结核药物耐药。传统上,将抗结核药物分为一线抗结核药物(如: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链霉素等)和二线抗结核药物(如:注射用类、氟喹诺酮类、口服抑菌类等)。

结核病患者耐药分为以下四种:

单耐药:结核病患者感染的结核杆菌体外被证实对一种一线药物抗结核药物耐药。

多耐药:结核病患者感染的结核杆菌体外被证实对不同时包括异烟肼、利福平在内的一种以上的一线抗结核药物耐药。

耐多药(MDR-TB):结核病患者感染的结核杆菌体外被证实至少对异烟肼、利福平耐药。

严重耐多药(XDR-TB):结核病患者感染的结核杆菌体外被证实除了至少对两种主要一线抗结核药物异烟肼、利福平耐药外,还对任何氟喹诺酮类抗生素(如:氧氟沙星)产生耐药,以及三种二线抗结核注射药物(如:卷曲霉素、卡那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等)中的至少一种耐药。

三十六、癫痫

以下具备1、4+2或3或5即可认定。

1.根据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或出院证,经专科主治医师确诊为癫痫;

2.门诊有两次以上发病史,经专科医师确认为癫痫发作且有半年以上系统治疗的病历资料和定期随访史(病史询问应注意发病年龄、病情演变、发作形式、发作频率、病人生活质量、婚姻、就业及日常生活能力);

3.发作符合运动性发作、感觉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生命体征平稳,无明显意识障碍;

4.电生理学检测符合癫痫;

5.抗癫痫药物治疗有效或家属拒绝手术治疗;

6.需经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认。

三十七、甲状腺功能亢进

有二级以上医院明确诊断为甲状腺功能亢进的住院相关病史资料,并符合以下条件,即可认定。

1.临床主要表现:怕热多汗、易怒、纳亢、腹泻、心动过速、眼症、甲状腺肿大、甲状腺处扪及震颤及听到血管杂音;

2.甲状腺功能检查血清T3、T4、FT3、FT4升高,TSH降低;

3.甲状腺摄碘131率高。

三十八、大骨节病

1.大骨节病的早期诊断的参考指标为:

①指末节弯曲;

②弓状指;

③疑似指节增粗;

④踝、膝关节疼痛。凡在病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儿童,上述症状体征有2项以上(含2项)阳性并且对称性存在者,有诊断意义。如同时有X线改变,则可确认为早期。如干骺端X线改变与临床所见只有1项为阳性者,应作为早期观察对象,观察时间为6个月。

2.大关节病的X线诊断标准为:以掌指骨、腕骨、距跟骨和跖趾骨的X线照片为准:

①钙化带变薄、模糊、中断、消失;

②凹陷硬化;

③钙化带再现;

④骺变形,骺线早期闭合;

⑤关节增粗,短指畸形。这里“钙化带”既指骺板软骨深层的临时钙化带,也包括骨骺和腕、跗骨骨化核周围肥大软骨细胞的钙化带。“钙化带再现”通常指骺板软骨坏死灶上方(骺侧)的软骨细胞继续生长分化,重新出现基质钙化的肥大细胞层,因而X线下重新出现一条钙化带。这是一种愈复现象,表示此处软骨不再发生坏死。

三十九、克山病

具有克山病发病特点,并具备以下一条和其中一项表现又能排除其他疾病:

1.心脏增大

经选择查体、X线和超声心动检查。

2.急性或慢性心功能不全

3.心律失常

①多发性室早(每分钟5次以上,运动后增加);

②心房纤颤;

③阵发性室性或室上性心动过速。

4.奔马律

5.脑或其他部位栓塞

6.心电图改变

①房室传导阻滞;

②束支传导阻滞(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除外);

③T改变或/和S-T段改变;

④Q~T间期延长;

⑤多发或多源性室性早搏;

⑥阵发性室性或室上性心动过速;

⑦心房颤动或心房扑动;

⑧P波异常(左、右房增大或两房负荷增大)。

7.X线所见:心脏增大

8.超声心动图(包括多普勒超声心动图)的改变

①左房、左室内径增大;

②射血分数(EF%)降到40%以下;

③室壁运动呈节段性运动性障碍;

④二尖瓣血流频谱A峰大于E峰。

9.心肌酶谱的改变(主要见于急型或亚急型病人)

①天门冬氨基转移酶(AST)、谷草转氨酶(GOT)活性升高,GOT/GPT>1(6~12H升高,24~48H高峰,3~天恢复正常);

②乳酸脱氢酶(LDH)及同功酶活性(LDH1)(8~10H升高,48~72H高峰,7~14天恢复正常升高);

③磷酸肌酸激酶(CK)及其同功酶活性升高。(8H升高,16~24H高峰,3~4天恢复正常)。

四十、布鲁氏菌病

(一)诊断依据

流行病学史:发病前病人与疑似布鲁氏菌感染的家畜、畜产品有密切接触史,或生食过牛、羊乳及肉制品,或生活在布鲁氏菌病疫区;或从事布鲁氏菌培养、检测或布鲁氏菌疫苗生产、使用等工作。

(二)临床表现

出现持续数日乃至数周发热(包括低热),多汗,乏力,肌肉和关节疼痛等。部分患者淋巴结、肝、脾和睾丸肿大,少数患者可出现各种各样的皮疹和黄疸;急慢性期可以表现为骨关节系统损害。

(三)实验室检查

实验室初筛:

1.虎红平板凝集试验(RBT)结果为阳性;

2.胶体金免疫层析试验(GICA)结果为阳性;

3.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结果为阳性;

4.布鲁氏菌培养物涂片革兰染色检出疑似布鲁氏菌。

实验室确诊:

1.从病人血液、骨髓、其他体液及排泄物等任一种病理材料培养物中分离到布鲁氏菌;

2.试管凝集试验(SAT)滴度为1:100及以上,或者患者病程持续一年以上且仍有临床症状者滴度为1:50及以上;

3.补体结合试验(CFT)滴度为1:10及以上;

4.抗人免疫球蛋白试验(Coombs)滴度为1:400及以上。

(四)诊断原则

对布鲁氏菌病的诊断,应结合病人流行病学接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等情况综合判断。

(五)诊断

临床诊断病例:

符合流行病学史及临床表现并同时符合实验室初筛任一项。

确诊病例:

符合临床诊断病例并同时符合实验室确诊中任一项。

四十一、支气管哮喘

临床表现为反复发作性喘息、呼气性呼吸困难、胸闷或咳嗽等症状(或为过敏性鼻炎或当明确的粉尘、皮毛等过敏史),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运动试验)阳性;(个别省级医院在做,市级医院均未做,可能导致无法确诊);

2.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

3.呼气流量峰值日内变异率或昼夜波动率≥20%;

4.发作时一秒量(FEV1)、一秒率(FEV1/FVC%)均下降。

四十二、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1.化验检查血小板计数减少;

2.骨髓检查巨核细胞数增多或正常,有成熟障碍;

3.脾脏不增大或仅轻度增大;

4.以下5项至少应具备任何1项:(1)泼尼松治疗有效;(2)切脾治疗有效;(3)PalgG增多;(4)PAC增多;(5)血小板寿命缩短,排除继发性血小板减少症。急性ITP血小板明显减少,通常小于20×109/L。慢性ITP多次化验血小板减少,多为(30~80)×109/L。

四十三、重症帕金森氏病

有二级以上医院帕金森症的明确诊断,排除其他相关疾病,临床表现主要为三大主症:静止性震颤、肌张力增高、运动减少及姿势步态改变一年以上,通常左旋多巴制剂治疗有效,并符合下列条件:

1.运动迟缓为必备条件;

2.合并静止性震颤、肌张力增高和姿势步态异常中的三条之一;

3.病情进行性加重,病程大于2年。

帕金森病实验室检查:

1.头颅MRI可有脑沟增宽、脑室扩大;

2.肌电图:低频重复神经电刺激波幅递减;单纤维肌电图颤抖增宽或阻滞;微小终极电位降低。

四十四、老年痴呆症

有二级以上医院明确诊断为痴呆(含阿尔茨海默病)的住院相关病史资料,并符合以下条件,即可认定。

1.认知损害;

2.影响工作、学习、娱乐和日常生活,病程持续半年以上;

3.排除其他原因的痴呆;

4.神经影像证据,痴呆量表评估。

四十五、银屑病

1.皮损初为针尖至扁豆大的炎性红色丘疹,常呈点滴状分布,迅速增大,表面覆盖银白色多层性鳞屑,状如云母。鳞屑剥离后,可见薄膜现象及筛状出血,基底浸润,可有同形反应。陈旧皮疹可呈钱币状、盘状、地图状等;

2.好发于头皮、四肢伸侧,以肘关节面多见,常泛发全身;

3.部分病人可见指甲病变,轻者呈点状凹陷,重者甲板增厚,光泽消失。或可见于口腔、阴部粘膜。发于头皮者可见束状毛发;

4.起病缓慢,易于复发。有明显季节性,一般冬重夏轻;

5.可有家族史;

6.组织病理检查示表皮角化过度、角化不全。角层内有中性多形核白细胞堆积,棘层增厚。表皮突呈规则性向下延伸,真皮乳头水肿呈棒状,乳头内血管扩张,血管周围有炎性细胞浸润。

四十六、黑热病

 (一)疑似病例:

1.有流行区内生活史,具备以下表现:黑热病:长期不规则发热、肝脾进行性肿大、贫血及营养不良,怀疑为血液病而久治不愈者;

2.皮肤黑热病:无论有无黑热病史,出现丘疹、结节、褐色斑或红斑等皮肤损害,不能以其他病解释;

3.淋巴结型黑热病:腹股沟、腋下、肘部、颌下或颈等部位淋巴结肿大,不能以其他病解释。

(二)确诊病例:

1.骨髓或脾或淋巴结穿刺液,或皮肤组织涂片镜检或培养查见利什曼原虫;

2.病原学检查虽阴性,但血清免疫反应,例如荧光抗体试验、酶联免疫吸附试验、间接血凝试验、对流免疫电泳试验呈阳性反应,可结合流行病学史及临床综合判定,或用锑剂获得治愈者。

四十七、克汀病

1.患儿出生、居住在低碘地方性甲状腺地区,有精神发育不全及不同程度的智力障碍。有不同程度的神经系统症状,如听力障碍、语言障碍、运动神经障碍;

2.甲状腺功能低下症状:不同程度的生长发育障碍,克汀病的面容;

3.脐血T4降低、促甲状腺激素增高、T3可增高。适用于黏液水肿型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4.X线检查股骨远端骨骺:胚胎平均38周时应出现,克汀病及早产儿可以不出现。骨盆股骨头骨骺:点彩样及畸形,多在生后半年内出现。

此外X线检查还显示:骨龄落后,颅骨脑回压迹增多,颅底短小,蝶鞍偶见增大。

脑电图检查表现:频率偏低,节奏不整,大多有阵发性双侧同步Q波,可无α波。

四十八、包虫病

包虫病的诊断依据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流行病学资料本病见于畜牧区,患者大多与狗、羊等有密切接触史。

(二)临床征象上述患者如有缓起的腹部无痛性肿块(坚韧、光滑、囊样)或咳嗽、咯血等症状应疑及本病,并进一步作X线、超声检查、CT和放射核素等检查以且确立诊断。

(三)实验室检查皮内试验的灵敏性强而特异性差。血清学检查中免疫电泳、酶联免疫吸附试验具较高的灵敏性和特异性,但各种免疫诊断的特异性和敏感性除其本身特征外,更受到所有抗原、操作方法、阳性反应标准、皮内试验对血清反应的影响,以及患者包虫囊肿所在位置、感染期限与手术后时间和个体免疫应答性等因素的影响。

四十九、氟骨症

氟骨症(Fluorosis)由于慢性氟中毒,引起骨质异常致密、硬化,出现斑釉牙、四肢或脊柱疼痛与变形的一种慢性骨骼疾患。

1.病因病理

氟中毒是一种地方病与工业病,分急、慢性两类。急性氟中毒常见于制造氢氟酸的工作人员,由于吸入氟化氢气体所引起,主要为刺激上呼吸道粘膜引起的改变;慢性者是因长期进食小量含氟待过高的饮料与食物,以及吸入氟化物的矿粉所引起。

2.临床表现

慢性氟中毒早期有牙釉质失去色泽变暗或呈斑点石灰状,晚期往往有慢性咳嗽、腰背及下肢疼痛,骨质硬化,肌腱、韧带钙化和关节囊肥厚,骨质增生,关节变形等。

3.影像学表现

1)慢性氟中毒在成人中主要为不同程度的骨质硬化,晚期可非常明显。骨质硬化可涉及全身,以脊柱、髂骨、骼骨以及肋骨较为常见,也见于四肢长骨。松质骨的增生硬化使骨小梁增粗,继而髓腔缩小以至消失。骨膜增生可使骨边缘不平,并有增大或增粗现象。

2)肌键韧带的钙化是本病的特殊表现,好发于少动或不动的关节,在脊柱旁出现最早,严重改变可使脊柱呈竹节样,与强直性脊柱炎所见相似,但缺少后者骶骼关节的特征性改变。此外,骶坐骨结节韧带、骶坐骨棘韧带以及其他韧带均可产生广泛的钙化。

3)氟骨症骨骼除有增生硬化外,亦可有骨质疏松、软化、生长障碍线、关节退变等不同的病理改变和X线征象。

五十、砷中毒

急性砷中毒的诊断可根据摄食或接触史,临床出现“急性胃肠炎”、意识障碍、肝和肾功能损害等。砷中毒呈麻痹型症状者,大量砷化物进入体内,可以麻痹中枢神经,出现四肢疼痛性痉挛,意识模糊、昏迷、脉搏速弱、血压下降、呼吸困难,数小时内因毒物抑制中枢神经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胃肠道的症状来不及出现或者症状很轻微。这就是麻痹型的症状。

慢性砷中毒多表现为皮肤黏膜病变、多发性神经炎、肝功能损害和尿蛋白等。指(趾)甲出现米氏线,说明有砷吸收。尿砷超过2.66umlo/L(0.12mg/L)提示有过量砷吸收。慢性砷中毒还会使手脚掌的皮肤角化、变硬,身体的皮肤色素沉着或脱失。同时,它会造成脑神经和周围神经损伤,包括视神经萎缩、听力下降、嗅觉降低。

五十一、疟疾

1.曾于疟疾传播季节在疟疾流行区住宿,或有输血史;

2.间歇性定时发作,每天、隔天或隔两天发作一次。发作时有发冷、发热、出汗等临床症状。发作多次可出现脾肿大和贫血。重症病例出现昏迷等症状;

3.用抗疟药作假定性治疗,3天内症状得到控制者;

4.间接荧光抗体试验或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抗体阳性;

5.血涂片查见疟原虫。其种类有间日疟原虫、恶性疟原虫,三日疟原虫和卵形疟原虫。

疑似病例:具备1与2。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3或4。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5。按查见的疟原虫种类,分为间日疟、恶性疟、三日疟和卵形疟。

五十二、普通肺结核

1.根据病史、影像学和结核菌检查结果可将肺结核患者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以及确诊病例。

(1)疑似病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

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痰涂片阳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TST强阳性或IGRA阳性。

仅胸部影像学检查结果显示有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2)临床诊断病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临床诊断病例: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有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伴有咳嗽、咳痰、咯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

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有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TST强阳性。

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有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结核抗体检查阳性。

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有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为结核病变。

痰涂片3次阴性的疑似肺结核病例,经诊断性治疗或随访观察可排除其他肺部疾病者。

支气管镜检查符合气管、支气管结核改变。

单侧或双侧胸腔积液,胸水检查提示渗出液,胸水ADA明显升高,伴有TST阳性或IGRA阳性。

(3)确诊病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确诊病例:痰涂片阳性性肺结核。符合下列3项之一者:2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1份痰标本结核菌培养阳性。仅培养阳性肺结核。同时符合下列2项者:痰涂片阴性。

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1份痰标本结核菌培养阳性。

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分子生物学检测阳性(如PCR、Xpert MTB/RIF)。

肺或胸膜病变标本病理学诊断为结核病变者。

2.若影像学表现不典型、结核菌检查阴性,无法确定是否为肺结核时,可进行以下检查:

(1)TST;

(2)IGRA、结核抗体检测;

(3)胸部CT(需与其他疾病鉴别诊断时);

(4)支气管镜检查(怀疑存在气管支气管结核或肿瘤者);

(5)气管支气管黏膜、胸膜、肺组织活体组织检查。


附件3:

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鉴定汇总表

鉴定医疗机构(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申报病种

联系电话

鉴定日期

初审医师

复审医师

鉴定结论
确认负责人

鉴定结论

参保地

1













2













3













4













5













6













7













8













9













10













...













注:本表一式两份,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盖章后留存一份、鉴定医疗机构留存一份。


附件4:

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复查结果告知书

姓  名


性别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复查确认的
慢特病病种


复查结果

经组织医疗机构对你申报病种复查,(符合/不符合)该病种准入标准。

经办人员


审核人员


经办机构(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5:

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复鉴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申请病种


申请资料

病历(  )诊断证明(  )

鉴定病种相关指征检查结果及治疗措施用药

建议

责任医师(签字):                  年     月    日

专家组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
鉴定结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庆阳市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病种编码对照表


序号

疾病名称

疾病编码

年度限额

1

尿毒症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覆膜透析、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阶段)

M07801

60000

2

恶性肿瘤放化疗

M00501

20000

3

白血病

M00800

20000

4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M08300

20000

5

血友病

M01200

20000

6

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

M07101

20000

7

再生障碍性贫血

M01102

20000

8

苯丙酮尿症

M01800

14000

9

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

M08402

10000

10

强直性脊柱炎

M07200

10000

11

重症肌无力

M03200

10000

12

精神分裂症

M02101

10000

13

脑瘫

M02601

10000

14

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

M07600

10000

15

肝硬化(失代偿期)

M06200

10000

16

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

M04300

10000

17

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

M08405

10000

18

股骨头坏死

M07401

10000

19

分裂情感性障碍

M02104

10000

20

偏执性精神病

M02103

10000

21

双相(情感)障碍

M02102

10000

22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M02205

10000

23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M02106

10000

24

性早熟

M01916

10000

25

抑郁症

M02202

10000

26

躁狂症

M02203

10000

27

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

M00205

3000

28

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

M04803

3000

29

糖尿病伴并发症

M01603

3000

30

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

M06900

3000

31

重症帕金森氏病

M02300

3000

32

高血压(Ⅱ级及以上)

M03904

3000

33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

M04101

3000

34

癫痫

M02500

3000

35

甲亢

M01702

3000

36

支气管哮喘

M05400

3000

37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M01301

3000

38

老年痴呆症

M02400

3000

39

椎间盘突出

M09101

3000

40

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

M08001

3000

41

耐药性结核病

M00101

3000

42

克山病

M01913

3000

43

大骨节病

M08800

3000

44

布鲁氏菌病

M00401

3000

45

银屑病

M06700

3000

46

黑热病

M00408

2000

47

克汀病

M01915

2000

48

包虫病

M00406

2000

49

氟骨症

M11700

2000

50

砷中毒

M11100

2000

51

疟疾

M00407

2000

52

普通肺结核

M00105

2000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9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