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医保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投诉及受理回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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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医保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投诉及受理回应机制
为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庆政办发〔2021〕110号)精神,庆阳市医疗保障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和“公正、高效、公平、便民”的原则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 受理方式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医保局网站、意见征求箱及市医保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电话(8855609)向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
市医保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送局领导批示,根据批示意见分送相应的承办科室(单位)。对电话举报、来信来访、网络邮件举报内容与本单位工作职责不相符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置单位举报。无法找到举报人的,由受理人转给有权处置单位。
第二条 受理范围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一事一议”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投诉举报。
匿名、冒名、无联系方式、无事实证据的举报可以暂不受理。
第三条 受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科室(单位)受理相关投诉。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投诉的,原政策措施制定科室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科室负责受理;市医保局代拟起草以政府或政府名义出台的,由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科室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科室负责受理。市局收到对各县(区)医保局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举报,可以转由县(区)先行受理,并监督其落实。
第四条 投诉举报的处理
受理投诉举报的科室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庆阳市医疗保障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意见。
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做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五条 处理结果反馈
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投诉举报的科室(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经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及时反馈投诉人或实名举报人,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
由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专办的投诉举报,受理科室应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条 保密规定
受理科室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核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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