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安排部署2019年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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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对全市征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2019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工作开始启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实行预缴制,即现在开始收缴的是享受2020年度待遇的参保费。《通知》就筹资标准予以明确,指出2019年的筹资标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在上年基础上均有所提高。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5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16元,省级财政补助92.8元,市县财政补助11.2元;镇原、环县2个深度贫困县省级财政补助94元,市县财政补助10元。城乡居民个人医疗保险费按每人250元标准缴纳。
《通知》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它所有庆阳市城乡居民(含大、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新生儿),城乡居民缴费以个人为单位。在我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异地城乡居民,按照本人意愿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相同标准缴费,居住地所在县区财政按本县区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与我市城乡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通知》强调,2019年城乡居民缴费工作从即日起止年底结束,逾期不再收缴,城乡居民按年度应一次性缴清医保费。2019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享受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关待遇。
《通知》明确,从2019年起,税务部门承担基本医保费用征缴主体责任,城乡居民缴费方式不变,由税务部门负责,县区、乡镇政府组织,街道、社区、村社征收或银行代收。这也是国家调整社会保障费征收职责以来,由税务部门负责的第一次征缴,更加有利于加强对基金的征缴和监管,更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为了确保困难群体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通知》要求对城乡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一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进行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二、三四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待省上明确后另行通知。
《通知》强调,各县区要加强缴费调整政策的宣传,全力做好政策解读和舆情引导,特别是讲清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讲清医保制度对帮助个人看得起病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参保群众缴费的积极性,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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