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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再推新举措

来源:庆阳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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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作为加强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推动医疗保障优质服务的重要抓手,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充分发挥医疗保障职能作用,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持续健全和完善医保制度,切实减轻参保群众看病就医负担,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为了更好地满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切实减轻参保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避免医疗资源和医保基金的浪费,12月20日,市医疗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市卫健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将城镇职工部分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费用规定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庆医保发〔2019〕151号),决定将部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住院报销规定范围。

一是对需要长期反复进行门诊治疗的肿瘤放化疗、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化疗4种治疗情形的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化疗、透析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我市城镇职工住院报销规定范围。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备案登记制度,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其前期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住院病历以及4种情形治疗相关资料即可。

二是将参保职工在住院前检查病情产生的门诊检查费、化验费纳入住院医疗费用内一并予以报销。规定报销票据的时限为市内住院前5天(含5天)、市外住院前10天(含10天)。

三是为鼓励参保职工门诊治疗,降低住院率,缓解医保基金支付压力,对门诊接受手术治疗的参保患者,在手术当天发生的相关费用纳入住院费用报销政策规定范围。报销时需要提供门诊病历中当次就诊复印件、诊断证明、门诊收费发票、门诊收费清单等凭证。

对部分门诊费用执行住院报销政策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关怀和爱护,是切实减轻职工就医负担,进一步发挥医疗保障作用,不断提升社会满意度,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有效举措。下一步,市医疗保障局将着力抓好惠民政策落实落地落细,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不断提升医疗保障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