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医疗保障局完善制度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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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管理,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庆阳市医疗保障局于近日印发了《庆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对个人账户的建立、管理、基金来源、使用、转移接续、对账和查询等经办流程进行了统一规范,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更加快捷、更加规范的经办服务。
《经办规程》规定,各级经办机构要在医疗保障服务信息平台中为所有正常缴费的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记录个人账户的收入、使用和结余等相关信息,按规定编制基金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划转个人账户基金、办理转移接续、开展定点医药机构的支付结算等服务。
《经办规程》明确,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支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含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可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条件具备后,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个人账户基金为配偶、父母、子女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支出。
《经办规程》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必须开通医保电子凭证支付结算业务,主动无偿向参保人提供查询服务,不得销售或变相销售个人账户刷卡范围以外的商品,严禁为参保人兑换现金或变相提取(套取)现金。同时,建立大额消费登记制度,对本人持卡消费超过1000元及持他人卡消费超过300元的进行审核和登记。
《经办规程》的出台,明确了机构职责,规范了经办程序,统一了经办方式,为全市各级经办机构和两定机构使用管理个人账户提供了基本遵循,是推动“两型”机关创建、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的具体举措,体现了庆阳医保经办服务不断向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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