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大统筹 个账小统筹
全力提升参保职工医疗保障待遇
——庆阳市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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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庆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在保障参保职工住院、门诊慢特病、谈判药品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将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健全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该制度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实施细则》对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和办法进行了调整,其中: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原来参保缴费基数的3.0%(45岁以下)和3.1%(46岁以上)统一调整为2%,单位缴纳部分不再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原来参保缴费基数的3.2%调整为定额划入(具体按照每人每月90元划入)。个人账户调整后的结余资金,将用于建立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对参保职工的普通门诊费用进行适度保障。
《实施细则》对职工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进行了规范,明确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家庭小统筹。即: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条件具备后,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同时,规定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支出。
《实施细则》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大统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不含诊所)门诊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3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以下的纳入保障范围,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支付。其中: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5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55%;在二级及以下医药机构就医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6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65%;医疗机构不区分市内、市外。
为确保各项待遇有效衔接,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保障完善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明确个人账户、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谈判药品等待遇限额均单独计算,不相互挤占。
为确保政策落地,《实施细则》还对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主体、保障服务、监督管理以及费用结算清算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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