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省内跨市社保转移是否影响生育保险报销及生育津贴领取相关问题咨询的答复函 贾先生: 您好!现就您咨询省内跨市社保转移是否影响生育保险报销及生育津贴领取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保关系是否需要转移接续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我市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暂时与享受待遇水平无关,但由于我市正在调整规范缴费基数,即将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满一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都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没有达到缴费年限的,要继续缴纳至规定年限后不再缴纳。因此,建议您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以确保将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由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二、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申领问题 根据《庆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庆政发〔2008〕54号)有关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二是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符合以上条件的参保职工,可按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对于企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未领取工资(含补贴)或领取工资(含补贴)低于本人上年度生育保险月核定缴费基数的,还可以申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和陪护假津贴按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额除以30乘以产假或陪护假天数计算。 您妻子所在单位若按时足额缴纳了职工生育当期的医疗、生育保险费,可按规定报销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和产前门诊检查费,新生儿可随母亲参加的职工基本医保政策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和母亲合并计算一个封顶线。但由于生育津贴按照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您妻子上年度未在我市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并缴费,系统无法提取上年度缴费基数,因此,不能申领生育津贴。 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属地参保缴费管理原则,参保职工应在参保地按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市直职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地点在市政府政务中心(庆阳市西峰区安化西路人防司法大厦)二楼C区C—232号窗口,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应提交的资料:①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证;②结婚证(夫妻任何一方),第②项资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复印件存档。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关注,您若还有其他相关问题,请咨询庆阳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 联系电话:0934-8855610。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0月28日
|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