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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统筹协调管理全市医疗保障工作,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有关规划计划、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全市基本医疗保障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促进医疗保障与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措施平衡衔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研究制定医保扶贫政策措施,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制定和调整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集中配送及结算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推动完善全市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承担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配送、费用结算和使用监管工作。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健全完善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经办市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障、生育保障、医疗救助业务。审核结算特殊人群医疗费用。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保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市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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