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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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慢性病报销 | ||
| 写信人 | 王** | 写信情况 | 2019-12-06 |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 信件内容 |
孩子2019年4月出生,镇原县上肖乡人,患先天癫痫,申请慢性病通过。最近在慢性病报销上存在问题:在京东购买癫痫治疗药物“奥卡西平”,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彩色打印后到上肖乡卫生所慢性病报销窗口报销,2019年12月6日窗口工作人员告知如下两点:1、2019年12月20日后不再受理2019年慢性病药物报销;2、我出具的发票无效,需提供财务发票。需要领导给予解决问题如下:1、窗口告知两点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有制度、规章、文件支持;2、如果窗口告知合理,请给与支持性资料,并告知我下一步应该如何做?如果不合理,请告知窗口受理我的报销业务。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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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情况 | |||
|---|---|---|---|
| 回复单位 |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 办结日期 | 2019-12-13 |
| 回复内容 |
王先生: 您好!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接到您在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反映有关慢性病报销问题的留言后,我局非常重视,立即与镇原县医保局衔接,现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庆健保发〔2017〕18号) 文件规定,经确认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三个目录”的规定提供相关服务。经确认的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凭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和购药。对部分特殊药品,本市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无法保障时,应向医保部门申请予以协调解决。您在京东网上购买的药费发票不符合我市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医药费补助规定,不能予以报销。关于报销时间问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费用实行当年即时报销结算,从每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20日结束。12月20日后发生的费用,纳入次年报销范围。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不具备直接结算条件的,先由个人垫付,在规定时限内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及公立医院医疗票据,到参保地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指定地点办理报销手续,具体报销办法联系县医疗保障局。 上述答复如有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您还有其他相关事宜,请咨询镇原县医疗保障局或庆阳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予以详细解答。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联系电话:0934-8855610 镇原县医疗保障局联系电话:0934-5925061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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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方式 | 公开回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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