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情况 | |||
|---|---|---|---|
| 标题 | 关于你们对于生育津贴计算方法的回复 | ||
| 写信人 | 高** | 写信情况 | 2020-08-28 |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 信件内容 |
根据2018年2月7日庆阳市人民政府四届第21次政府常务会议修订的《庆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津贴产假时间按180天计算。如果企业职工在产假期间单位不发放工资,按照上年度职工所在企业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产假天数领取生育津贴;如果产假期间单位发放工资,则是应领取生育津贴金额减去产假期间单位发放的工资金额。 你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是3630元,生育津贴为3630÷30*180天=21780元,产假期间单位每月发工资2251*6=13506元,你实际应领取的生育津贴为:21780-13506=8274元。 所以我单位给你发放的生育津贴8274元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按照以上您的回复,休产假前和单位人事部协商好休假期间单位先行发放工资,后生育津贴申报成功后再由本人补回单位,现你们已经将单位休假期间6个月的工资额全部扣除,这6个月扣除的工资额是否由你们直接补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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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情况 | |||
|---|---|---|---|
| 回复单位 |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 办结日期 | 2020-09-08 |
| 回复内容 |
高女士: 您好!收到您在我单位网站咨询生育津贴可否退回问题,我局非常重视,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生育保险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减轻用人单位之间生育保险费用负担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用于支付生育津贴、生育医疗等费用。参加生育保险已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企业单位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再发放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根据您申领生育津贴时提供的资料反映,单位在你产假期间发放了基本工资,因此生育津贴的核算应予以扣减,但不能将生育津贴退给你们单位。 如还有不了解的地方,请咨询庆阳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0934-8860562)。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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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方式 | 公开回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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