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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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医保报销增值税发票的合规管理 | ||
写信人 | 马** | 写信情况 | 2020-11-11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信件内容 |
医保局要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要加盖药店的医保定点的章子 按照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药店加盖的医保定点章子不属于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增值税发票作废。 |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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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 办结日期 | 2020-11-18 |
回复内容 |
马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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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公开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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