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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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医保报销 | ||
| 写信人 | 郑** | 写信情况 | 2021-03-01 |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 信件内容 |
你好 我家是宁县平子镇的 我2021年2月20号交的医疗保险 现在家里有病人需要住院 我去镇医院问了人家回复3月20号以后才能生效 3月20号之前的都不能报销 但是我问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人家说可以 现在不知道怎么办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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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情况 | |||
|---|---|---|---|
| 回复单位 |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 办结日期 | 2021-03-11 |
| 回复内容 |
郑先生(女士)您好!: 接到您在我局网站反映关于医保报销相关问题,现根据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用缴纳应在2020年12月31日完成,缴费成功后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正常医保待遇。经核实,您于2021年2月20日缴纳医保费用,根据《关于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甘医保发〔2021〕1号)文件规定延长2021年缴费期至3月31日,对于在2021年1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缴费后次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您是2月20日缴纳的费用,在2021年3月1日以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另外为了您的正常医保待遇不受影响,请于当年年底之前缴纳次年参保费用。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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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方式 | 公开回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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