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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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新冠费用报销 | ||
| 写信人 | 马** | 写信情况 | 2023-02-28 |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 信件内容 |
我父亲马登玉于2023年1月12日因新冠病毒感染导致重症肺炎在市人民医院就诊治疗,2月3日出院,住院22天,医疗费用19726.13元,出院报销后自费8457.86元。根据庆市医保2023年3号文件,新冠患者自费支出由就医地财政负担,但目前没有任何人通知我这项费用该怎么报销,找那里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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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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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单位 |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 办结日期 | 2023-04-17 |
| 回复内容 |
关于新冠费用报销问题的答复
网友: 为切实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保障工作,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于2023年1月8日印发了《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庆医保发〔2023〕3号),文件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财政先行支付。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您父亲2023年1月12日至2月3日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是否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应由医院审核,报市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符合新冠病毒治疗费用保障政策规定的,自负费用将由财政部门补偿,具体请与就医医疗机构联系核实。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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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方式 | 公开回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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