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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情况
标题 关于要求追缴陇东学院应给李锋锋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的 投诉书
写信人 李** 写信情况 2023-05-07
信件状态 已办理
信件内容
关于要求追缴陇东学院应给李锋锋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的
投诉书

投诉人:李锋锋,男,汉族,身份证号:622826198010111275,住址(同邮寄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路45号,电话:13034100080
被投诉人:陇东学院,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路45号。法定代表人:辛刚国,该院院长
庆阳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投诉人李锋锋于2003年7月进入庆阳卫生学校(以下简称庆阳卫校)工作,直至2012年6月,庆阳卫校被撤销,所有资产和债权债务经庆阳市政府确认后整体移交给了被投诉人,投诉人被安排在被投诉人处的后勤集团办公室工作,自2015年至2022年7月,被投诉人又安排投诉人从事学校电梯管理员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由职工公寓发1800元+教室管理中心发1200元)。此时,投诉人因与被投诉人就双方应当签订何种劳动合同等问题发生争议,投诉人离职,并就被投诉人拖欠投诉人工资、未依法给投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事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认定了投诉人在被投诉人处连续工龄19年,被投诉人未给投诉人参加社会保险(详见附件1—《庆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劳人仲案字【2022】57号仲裁裁决书》)。
被投诉人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可见,人民法院也认定了投诉人在被投诉人处有19年工龄,被投诉人未给投诉人参加社会保险(详见附件2—《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10民终483号民事判决书》。而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被投诉人负有为投诉人缴纳2003年7月至2022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但是,被投诉人至今未依法履行该义务。故依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人请求贵局责令被投诉人在一定期限内给投诉人缴纳2003年7月至2022年7月的职工医疗保险费。

附件1:《庆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劳人仲案字【2022】57号仲裁裁决书》)。
附件2: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10民终483号民事判决书》
附件3:李锋锋身份证复印件

  
                          投诉人:李锋锋                        2023年5月4日22
回复情况
回复单位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办结日期 2023-05-15
回复内容

关于网友反映单位未缴纳职工

医疗保险问题的答复

 

省医保局:

收到省局转办网友反映单位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问题的信访件办件单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调查处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结合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甘10民终483号判决:信访人2003年7月进入原庆阳市卫生学校工作,原庆阳市卫生学校并入陇东学院后,于2012年12月在陇东学院工作至2022年7月31日,2022年8月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工作年限19年。据此,陇东学院应当为网友补缴其在职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我陇东学院发送督办函,督促其尽快为该网友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同时要求陇东学院认真排查,若存在类似问题一并办理补缴业务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3511


办理方式 公开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