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庆医保发〔2020〕8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甘医保发〔2020〕9号)的新要求,结合工作实å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各县(区)要在前期落实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甘医保发〔2020〕8号)、市医保局《关于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庆医保发〔2020〕5号)和《关于印发庆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庆医保发〔2020〕7号)的基础上,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紧迫性、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加强统一领导,迅速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采取非常措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做早做全做实做细相关工作,把中央、省市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确保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保障到位。各县(区)医保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络人名单于2月4日下午6时前报送市医疗保障局。
二、综合保障确诊或疑似患者医疗费用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按照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诊疗的确诊或疑似患者(包括异地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参保地医保部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甘财社〔2020〕3号)规定,由医疗机构垫付,资金按医疗机构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区)财政先行予以解决,中央财政对各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
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随后,市财政全额保障市本级参保人员和外地参保患者在市管医疗机构救治人员的个人负担部分;对县区参保的人员和在县区医疗机构救治的外地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市、县(区)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确保确诊或疑似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
(一)市医保局在前期向市、县(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专项预付金的基础上,将尽快全额拨付年初预算下达定点医疗机构的预付周转金,全力支持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工作顺利开展,并视疫情变化情况及时追加医保专项预付金。
(二)根据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实际情况,在加大落实医保专项预付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正常救治需要的同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本地参保患者和异地参保患者均应实施“先救治、后结算”,对收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要分类做好患者信息和医疗费用记录,单独记账、单独申报结算。疫情结束后,市、县(区)医保部门统一组织本辖区收治患者医疗费用清算,并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清算异地就医医疗费用。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进一步简化结算报销手续,对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做到第一时间审核、第一时间结算、第一时间拨付。救治确诊和疑似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受医保总额预算限制。
四、动态调整报销范围,及时更新信息系统
对纳入国家卫健委制定的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及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做好与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保证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五、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监管工作
对防控疫情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在省级平台不能保障供应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先在网下采购应急使用。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在积极协调调度的同时,要密切关注相关药品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对于供应和价格情况异常的,要及时逐级上报。
六、完善信息收集及上报制度
(一)加强部门协调
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大贯彻落实政策的力度,及时掌握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落实情况,主动收集工作动态、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患者结算人数、医疗费用和报销费用等情况,以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疫情信息为准,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台账,并及时跟进医疗机构做好医疗费用报销服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医保部门推送本区域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具体信息。财政部门应根据收治患者医疗费用结算情况,及时核拨个人负担部分财政补助资金。
(二)加强应急调度
建立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急协调机制,2020年2月3日起,建立每日“零报告”制度,县(区)医保局要指定专人填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医疗保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于次日8:30时前报送市医疗保障局。
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县(区)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联系人:
市医保局 李 瑾 18293452881
市财政局 贺俊琳 18293489909
市卫生健康委 刘小伟 18993478688
附件:1.庆阳市各县(区)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调度联系人名单
2.庆阳市 (县、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表
3.庆阳市 (县、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台账
4.庆阳市 (县、区)医保专项预付金拨付情况表
5.防控疫情医疗保障工作动态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庆阳市财政局
庆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3日
附件1:
庆阳市各县(区)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
调度联系人名单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 务 | 固定电话号码 | 手机号码 |
吴永强 | 西峰区医疗保障局 | 规划信息股股长 | 8210652 | 18609345014 |
脱会荣 | 镇原县医疗保障局 | 文秘股股长 | 5925061 | 18993478356 |
李东升 | 环县医疗保障局 | 办公室主任 | 4429036 | 13993404351 |
温兴源 | 庆城县医保局 | 副局长 | 13830401198 | |
陈文博 | 宁县医疗保障局 | 业务主办 | 6625332 | 13993466312 |
赵 攀 | 合水县医疗保障局 | 干 事 | 0934--5590373 | 18298863600 |
白玉锋 | 华池县医疗保障局 | 综合业务股股长 | 0934-5123240 | 17793455055 |
郑飞飞 | 正宁县医疗保障局 | 待遇保障股股长 | 6121667 | 15193681762 |
附件2:
庆阳市_____(县、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2020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项 目 | 当日结算人数 | 医疗总费用 | 基本医保支付 | 大病保险支付 | 医疗救助支付 | 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
确诊 病例 | 本市参保患者 | 职工医保 | ||||||
居民医保 | ||||||||
收治省内其它 | 职工医保 | |||||||
居民医保 | ||||||||
收治外省 | 职工医保 | |||||||
居民医保 | ||||||||
疑似 病例 | 本市参保患者 | 职工医保 | ||||||
居民医保 | ||||||||
收治省内其它 | 职工医保 | |||||||
居民医保 | ||||||||
收治外省 | 职工医保 | |||||||
居民医保 | ||||||||
合 计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批人:
填表说明:1.住院患者不需每日填报,仅填报出院结算人数和与其对应的结算费用,可以零报告。
2.本表于次日8:30点前报市医疗保障局,数据时间段前一日结算的人数和发生的费用,每日人数和费用不可重叠、缺漏。
3.第一次填报范围含既往全部累计结算人数和费用。
附件3:
庆阳市_____(县、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2020年 月 日 (单位:人、万元)
序 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收治诊断 | 收治入院 日 期 | 收治医疗机构 | 参保险种 | 参保地 | ||
疑似 | 确诊 | 职工医保 | 居民医保 |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本表仅统计由相关部门正式公布的患者信息。
2.本表于次日8:30点前报市医疗保障局,数据截止时间为前一日17点。
附件4:
庆阳市_______县(区)医保专项预付金拨付情况表
填报时间:2020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统筹区 | 累计预付金额 |
市直(示例) | |
**县(示例) | |
... | |
合计 |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预付金是指专项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列支的预算。
2.本表于次日8:30点前报市医疗保障局,数据截止时间为前一日17点。
附件5:
防控疫情医疗保障工作动态
工作动态可用文字表述,标题示例如下: |
2020年 月 日 县(区)工作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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