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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职工慢特病直接结算政策问答

来源: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2-07 14:51:54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职工慢特病申报病种数量和报销限额是怎样定的?

2020年开始,职工每人最多可申报享受2种慢特病待遇。对患多种慢特病且已经鉴定确认了3种慢特病的市直参保职工,从2020年慢特病复鉴时开始逐步退出。在待遇享受3年期满前,可以按确认的3种慢特病购药并报销费用,但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不得超过1.5万元,待3年待遇期满复查鉴定时,再由职工自行选择保留2种疾病作为享受待遇病种。

 二、如何选择定点服务机构?

(一)市内居住人员

长期或者大多数时间在市内居住的职工,需自愿选择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诊所)和定点零售药店(连锁药店的应选择分店)各不超过3家,作为个人门诊慢特病诊疗或购药后直接结算的定点医药服务机构,选定时只需填写《庆阳市城镇职工门诊慢特病选定服务机构备案表》,所选择的服务机构应当是市医保局已经公布的愿意提供直接结算服务的医药机构。

选定服务机构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本人或亲属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大厅(以下简称“医保大厅”)窗口,现场填表选定;第二种方式,在“庆阳市医疗保障局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庆阳市城镇职工门诊慢特病选定服务机构备案表》,填写后发送至指定邮箱(邮箱账号:hbz466306055@163.com)即可。

填写“鉴定确认的慢特病病种”栏时,应填写已经市医疗保障局鉴定确认的慢特病病种,病种应按照职工慢特病政策规定的病种名称进行规范填写。

选定的医药服务机构服务期限原则上为1年,需要变更时,当年11月至年底,可到医保大厅重新填写备案表,由医保经办机构予以调整;对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不需要变更,将自动延续服务。这样,职工就多了选择的机会,对当年服务不满意的医药机构,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二)市外居住人员

在市外居住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包括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工作人员、常驻异地人员),确定用药服务机构时只需选定自己居住的地级城市(州),在其辖区内的医保定点医药服务机构购药,由本人或亲属填写《庆阳市城镇职工门诊慢特病申请异地购药备案表》,由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其在所选城市的医药服务机构所购药品的费用,可以按政策报销,选定方式一样。

选定市外的,原则上不能再选定市内医药服务机构。

三、选定市内购药的,医药费如何报销?

选定市内医药服务机构的参保职工,在自己选定的医药机构购买与已被确认的慢特病有关门诊医药费以及检查费、化验费,其政策规定范围(即目录范围内费用)的费用,在年度限额内可直接结算,职工个人只需现金支付自己应负担的30%部分即可,其余70%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结算,医药机构只负责向医保部据实提供医药费用票据,不再向参保个人提供。职工不再需要到年底提供票据排队等候报销,门诊慢特病个人自付费用不能用个人账户基金刷卡结算。

因病情原因,需要定期到市外公立医院检查或所购药品市内无法保障时,应及时到医保大厅进行登记备案,审核同意后方可。其在市外购买或检查、化验的与确认的慢特病有关的费用可及时交医保大厅审核结算,并在年度限额内予以扣减。

2020年应当复查鉴定的慢特病人员,其门诊医药费用暂时不予直接结算,待复查鉴定后,符合继续享受待遇条件时方可直接结算,其鉴定前购买的药费票据可在鉴定确认后及时提交给医保大厅审核结算,并在年度限额中予以扣减。

四、选定市外购药的,医药费如何报销?

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市外购药的,职工需要先行全额垫付,待其购药费用达到一定限额(即该病种规定的最高报销额度)时,可随时将当年度药费票据交医保大厅办理报销结算,每人每年原则上只受理1次,不需要等到年底再报销,跨年度的费用不予受理。

五、参加商业保险的职工,办理商业保险报销时,医保部门如何提供资料?

部分企业职工参加了商业保险,其慢特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在商业保险公司还要进行二次报销,但因其在市内医药机构进行了直接结算,没有医药票据,为此,我局向这类人员提供医保慢特病结算单,以此作为商业保险报销凭据进行报销。

六、职工结算遇到问题时如何投诉反映?

职工在市内定点服务机构结算遇到问题时,特别是不能直接结算或者医药机构有其它违规行为的,均可直接向庆阳市医疗保障局投诉反映,受理电话:0934-8855607   0934-8855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