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市列为民办实事项目中城市重大疾病患者救助工作的 补充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
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2021年市列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21〕14号)精神和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于做好2021年城市重大疾病患者救助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庆医保发〔2021〕53号)要求,市、县医保部门于7月份审核办理了2021年第一批城市重大疾病患者救助工作,因保障范围较小,致使资金效用发挥不足。对此,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共同商议并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对2021年市列为民办实事项目中城市重大疾病患者救助工作保障范围及保障政策等进行调整。现就进一步做好2021年城市重大疾病患者救助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扩大保障范围
在现行持有我市城镇户口、且在我市居住1年以上居民的基础上,将农村居民和城镇职工一并纳入重大疾病患者救助保障范围。
二、明确保障标准
(一)对新增人群保障标准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庆阳市市级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庆市民发〔2016〕202号)规定标准执行。具体为:
1.农村低保对象个人住院自负费用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予以救助:3万元(含3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按10%救助;4万元(含4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按20%救助;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按30%救助; 6万元(含6万元)以上不满7万元的,按40%救助; 7万元(含7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按50%救助; 8万元(含8万元)以上不满9万元的,按55%救助; 9万元(含9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按60%救助;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最高救助6万元。
2.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个人住院自负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予以救助: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按10%救助;6万元(含6万元)以上不满7万元的,按20%救助;7万元(含7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按30%救助;8万元(含8万元)以上不满9万元的,按40%救助;9万元(含9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按50%救助;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最高救助5万元。
3.城镇职工个人住院自负费用在7万元(含7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予以救助:7万元(含7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按10%救助;8万元(含8万元)以上不满9万元的,按20%救助;9万元(含9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按30%救助;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不满11万元的,按35%救助;11万元(含11万元)以上不满12万元的,按40%救助;12万元(含12万元)以上最高救助5万元。
4. 对30种重特大疾病患者及罕见病患者需要较长时间门诊治疗的,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可参照特困职工救助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5.对2020年度符合《庆阳市市级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漏报的人员,可以纳入一并予以解决。
(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2021年市列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确定的保障人群执行原定政策标准。
(三)重大疾病患者救助医疗费用时限范围、办理方式、申报资料不变,及时申报,及时审核救助。
(四)调整救助资金支付方式,救助资金由市医保局直接拨付救助对象。
三、工作要求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应报尽报,防止遗漏;要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受理,严把资料审核关,严格按照标准审核报送,确保资料真实、数据详实准确;要加强部门衔接,强化数据共享,防止重复救助;要增强服务意识,随时申报,随时办理,办理截止时限2021年12月20日。
联 系 人:武进赟
联系电话:0934-8855610
附件:1.庆阳市2021年城市重大疾病患者救助申请表
2.庆阳市2021年城市重大疾病患者救助花名表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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