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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医保经办服务质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4-28 16:33:17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开展2023年医保经办服务质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庆医保中心发〔2023〕1号

 

各县(区)医保中心:

为深入开展“三抓三促”行动,进一步规范医保经办服务,持续提升服务质效,市医保中心决定开展医保经办服务质效评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方式

采取月度评价、季度评价、单项评价和年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对常规性事务实行月度评价,重点工作单项评价,信访咨询季度评价。经办服务年度质效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日常工作评价占50%,重点工作评价占40%,信访咨询评价占10%。单项工作质量高、效果好,有推广价值的单独加10分,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

二、评价办法

(一)日常工作评价。每月对日常业务及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评价,日常工作月度评价分值为100分。按照日常单项业务每月各100分计算,由市医保中心业务科室根据各县(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赋分。月度单项业务得分加权平均得出日常工作评价得分,根据月度评价分得出年度评价分。日常业务包括:月度基金申请拨付、报告报表报送、异地就医清算、DRG支付、慢特病谈判药品信息流转、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调度表等以及临时性安排的工作。日常业务及临时性业务办理时限以文件、工作群消息或电话通知为准。

赋分办法:日常单项业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得100分;超时24小时以内的根据各县(区)完成时限分别得84-98分;超过24小时的根据各县(区)完成时限分别得68-82分;超过48小时的不得分,超过72小时的计负20分,从其他日常工作中冲减。

(二)重点工作评价。根据国家、省市安排的重点工作,对完成时限和工作质效进行评价,重点工作年度评价分值为100分。每一项(次)重点工作按100分计算,由牵头科室根据评价赋分规则得出单项得分,各项(次)重点工作得分加权平均得出重点工作评价得分。重点工作包括: 1.完成医疗救助资金审计、上解工作,截止时间为6月30日;2.完成2022年度医保基金清算,截止时间为6月30日;3.各县(区)至少创建1个示范窗口,截止时间为9月30日;4.季度基金结算审批表汇总上报,截止时间为次季度首月10日;5.基金季度报表,截止时间为次季度首月15日;6.统计季度报表,截止时间为次季度首月15日。后续纳入重点工作的,以工作通知(包括工作群、电话等方式)为准。

赋分办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质量高的得100分,工作质量一般的得90分;超时但在24小时内完成的,工作质量高的得90分,工作质量一般的得80分;超过24小时但在48小时内完成的,工作质量高的得80分,工作质量一般的得70分;超过48小时完成的得50分;超过72小时的不得分。

(三)信访咨询评价。根据季度内省、市信访平台和咨询热线反馈的问题,分政策咨询类和经办服务类分别评价。信访咨询季度评价分值为100分。按每件信访咨询100分计算,其中:处理及时性和准确性占50%,信访反映问题的后续处置占50%,由承办咨询业务和信访答复的科室根据办理情况赋分。季度加权平均得出信访咨询评价得分,根据季度评价分得出年度评价分。季度内未收到信访咨询件的按100分计算。

赋分办法:1.处理及时性和准确性(50分),及时为群众答疑解惑,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的得50分;回应群众关切不及时,但处理恰当的得30分;不回应(或无正当理由超过72小时)、处理不到位的得0分。2.政策咨询类(50分),政策解释无误的得50分,解释不清楚、不到位的得30分,解释错误的得0分。经办服务类(50分),查实经办无误的得50分;查实经办不作为的,如群众反映问题后,基层医保经办人员不直面解决问题,而是推三阻四,导致群众向上反映的得30分,区域之间能协调解决,推诿或拒绝办理的,各得30分。

查实经办乱作为的,比如为不符合提取个人账户资金条件的人员办理提取业务等,发现1人次本季度信访咨询评价得0分。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评价工作。开展经办服务质效评价,是医保部门落实“三抓三促”行动的重要举措,评价结果将作为衡量县(区)年度医保工作的重要指标。各县(区)务必要高度重视,以开展评价为契机促进服务质效提升,推动医保经办标准化、规范化、高效化。

(二)切实优化经办服务。要对照医保待遇清单和服务事项清单,按照“六统一”和“四最”要求,逐项梳理优化业务流程和办理材料,推广“网上办”、“掌上办”等便民服务措施,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时段适时调整服务方式,全力推进经办服务下沉,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办理业务,提升群众医保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常态化人才培训机制,优化培训内容,通过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实践带教等多种方式,有效提升经办人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经办能力,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以5月—12月质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评价结果。

 

 

庆阳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