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览
为方便广大参保职工更好地了解医保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庆阳市医疗保障局对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进行了梳理,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保障标准
医院类别 | 市内住院 | 省内市外住院 | 省外住院 |
年度 封顶线 | |||||
起付线 (元) | 出院直报比例 | 起付线 (元) | 出院直报比例 | 起付线 (元) | 出院直报比例 | ||||
转诊人员 | 未转诊 | 转诊人员 | 未转诊 | ||||||
一级 | 200 | 92% | 200 | 92% | 87% | 1500 | 87% | 72% | 6万元 |
二级 | 500 | 90% | 500 | 90% | 85% | 85% | 70% | ||
三级 | 1000 | 85% | 1000 | 85% | 80% | 80% | 65% | ||
备注:1.费用保障范围为政策范围内(即:医保三大目录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前与该疾病有 关的门诊检查费和化验费(市内住院前5天,市外住院前10天); 2.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在参保地、就医地均享受市内住院保障政策; 3.市外急诊抢救、65岁以上老年人及精神类疾病患者视同为转外就医; 4.退休人员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 5.未直报,手工报销时(生育、外伤除外)报销比例较市内同级医疗机构降低20个百分点。 |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住院保障标准
合规费用 | 报销比例 | 年度封顶线 | 费用保障范围 | ||
2023年7月1日以前 | 0-50000元(含) | 80% | 30万元 | 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 | |
50000元以上 | 85% | ||||
2023年7月1日起,保障范围内费用 | 90% | 40万元 | 保障范围同上,以出院时间为准。 |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保障标准
报销项目 | 报销规定 | 费用保障范围 | |
正常生育 | 住院 | 按住院保障标准结算 | 生育住院的医疗费用 |
产前检查 | 按诊疗项目价格支付 | 产前门诊检查费用(封顶线1200元) | |
终止妊娠 | 住院 | 按住院保障标准结算 | 怀孕2个月以上终止妊娠住院的医疗费用 |
未住院 | 按诊疗项目价格支付 | 怀孕2个月以内终止妊娠未住院的医疗费用 | |
计划生育 手术医疗费用 | 按诊疗项目价格支付 | 包括孕情检查,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 | |
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和陪护假补贴按参保职工生育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额除以30乘以产假或陪护假天数计算。 | 企业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时限达到12个月(含)以上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生育津贴产假时间最多按180天计算,男职工最多享受30天陪护假。 | |
备注: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无劳动收入,并且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 用,按照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不同支付标准,分别按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标准
类别 | 病种 | 年度 封顶线 | 报销比例 |
Ⅰ类 (4种) |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2.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4.血友病。 | 9000元 | 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不设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按患者实际费用中符合“三个目录”部分的费用以70%比例予以补偿,超过限额后不予补偿;每人最多可申报2种慢特病保障待遇,年度报销限额累计不超过15000元。 |
Ⅱ类 (10种) | 1.糖尿病伴并发症;2.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型、丙型肝炎的干扰素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3.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4.脑梗塞、脑出血恢复期;5.重症帕金森氏病;6.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7.重症肌无力;8.强直性脊柱炎;9.类风湿性关节炎;1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6000元 | |
Ⅲ类 (21种) | 1.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2.支气管哮喘;3.肺结核(活动期);4.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阶段;5.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6.慢性阻塞性肺病、肺源性心脏病;7.血小板减少性紫癜;8.原发性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9.苯丙酮尿症;10.股骨头坏死;11.慢性肾炎、肾病(活动期);12.老年痴呆症;13.脑瘫;14.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15.精神分裂症;16.癫痫;17.分裂情感性障碍;18.偏执性精神病;19.双相(情感)障碍;20.癫痫所致精神障碍;21.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 4000元 |
使用协议期内“双通道”管理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政策
使用情形 | 支付政策 | 不予支付政策 |
住院使用 | 由个人自付10%后再按常规乙类药品及所住医院相应报销比例结算;参保患者住院期间使用谈判药品不需医保经办机构审批,使用“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费用与住院费用一同结算。因特殊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允许外购“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也应与当次住院费用一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须单独记录和上传谈判药品费用明细。 | 1.门诊未经审核备案使用此类药品的; 2.不符合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而责任医师开具了此类药品的; 3.不符合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而参保患者自行购买此类药品的; 4.参保患者在非指定医药机构购买使用此类药品的; 5.经责任医生评估病情不需继续使用此类药品但参保患者仍自行购药的; 6.医保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
门诊使用 | 参保患者门诊使用“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实行单独审批,报销不设起付线,按70%比例报销,年度支付限额5万元。属于门诊慢特病病种用药范围的,不挤占门诊慢特病年度限额,但不得将谈判药品剩余自付部分纳入门诊慢特病重复享受报销政策。 | |
同时使用2种以上 | 参保患者经审核使用“双通道”管理的肿瘤靶向治疗药品,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只支付1种药品的医疗费用,确需同时使用2种以上药品的,经临床专家评估后方可支付(年度支付限额5万元)。 | |
谈判药品仿制药 | 谈判药品仿制药参照同通用名称的谈判药品管理及支付政策。原则上,谈判药品仿制药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称谈判药品原研药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价格高于同通用名称谈判药品原研药的,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
庆阳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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