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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保障政策的通知

来源: 作者:左瑞宁 发布时间:2025-08-05 15:48:05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甘医保发〔2024〕62 号),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异地就医政策,决定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保障政策调整如下:

参保人员在省外住院就医时,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备案后,按市内对应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直接结算;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办理备案后,报销比例较市内同级医疗机构降低10个百分点直接结算。自行外出人员(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办理临时就医备案后,报销比例较市内同级医疗机构降低25个百分点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备案后,异地就医未直接结算需返回参保地手工报销的,按备案类别相对应的政策结算。

参保人员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手续 的,应履行承诺事项,可在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后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就医费用按照其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类别相对应的政策结算;未能按要求提供材料的,返回参保地报销比例降低25个百分点结算。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住院费用结算以出院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