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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长期照护师培训机构备案申请的公告

来源: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11-12 09:54:2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强市长期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规范培训管理,推动长期照护保险顺利落地实施根据省级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现面向全市征集长期照护师培训机构备案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市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以下核心条件的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普通高校、企业等,以及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办学资质且年检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社会力量,均可申报。

二、核心备案条件

(一)信用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场地设备。具备与长期照护师培训相匹配的教学设备、实训场所,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等要求。

(三)师资队伍。长期照护师(工种)至少配备2名专职师资(理论教师与实习指导教师各1名)。专职师资不少于教师总数的25%,退休人员担任专职教师不得超过长期照护师(工种)专职师资的1/2,且不得超过机构备案专职师资总数的1/3。

理论教师须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长期照护师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长期照护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实习指导教师须具备长期照护师(工种)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申报安排

(一)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17:00时止(以材料送达时间为准)。

(二)申请资料。

1.《长期照护师培训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

2.有效期内的办学许可证或办学批文,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年检合格文件复印件;

3.管理人员花名册、佐证资料,师资队伍花名册及身份、学历、相关证书复印件;专职教师提交有效劳动合同和1个月以上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备案当月新入职教师拟于次月缴纳社保的需由机构做出承诺,并将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于次月补充提交);兼职教师提交有效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退休人员担任专职师资需有在该机构担任专职教师书面承诺,且与培训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务合同。

4.满足教学需求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清单(附所属权证明)及照片资料;

5.培训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卫生防疫等)。

(三)资料报送。请有意向的机构在期限内,将上述完整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科。

(四)咨询联系。

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科

李瑾   电话:0934-8855611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办公室

王超   电话:0934-8688896

四、其他事项

1.本次征集结束后,市医保局将会同市人社局对提交申请的培训机构组织进行联合审核、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最终结果将予以公布。

2.本次征集为首次申请备案,随后备案工作常态化开展。

3.经正式备案公布的培训机构,方可按规定承担我市政府补贴性长期照护师培训项目。

特此公告。

附件:长期照护师培训机构备案申请表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