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庆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9部门
关于印发《庆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医改办、卫计局、健康保障局、食药监局、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国税局,市直各医疗单位,各药品配送企业:
现将《庆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阳市医改办 庆阳市卫生计生委 庆阳市健康保障局
庆阳市食药监局 庆阳市发改委 庆阳市工信委
庆阳市商务局 庆阳市国税局 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6月 28 日
庆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及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精神,我市于3月15日研究出台了《庆阳市公立医疗机构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并在全市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试点工作。根据省医改办等8部门印发的《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甘医改办发〔2017〕12号),结合试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在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从7月1日起全部推行“两票制”,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强化市场监管,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保障庆阳药品市场供应,尤其以保障使用量小、临床必需及偏远地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为首要前提。
(三)通过药品分类积极稳妥推进“两票制”实施,与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政策相衔接,促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四)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从源头上理顺药品资源分配及新的“两票制”配送关系的建立。
三、“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委托的代为销售药品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全国仅限1家),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四、实施范围及方式
(一)分级推进
1、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从2017年7月1日起全面推行“两票制”。
2、为保障边远地区的药品配送,允许药品配送企业在基层医疗机构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
3、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实施“两票制”。
(二)分类实施
1、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不执行两票制,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紧急采购及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2、省卫计委《关于公布2016年甘肃省急救短缺和直接挂网药品目录的通知》(甘药采发〔2016〕5号)中规定的70种急救药品、43种短缺药品、100种直接挂网药品,暂不实行“两票制”。
3、罕见病、特殊疾病、临床用量小的药品不执行“两票制”,由各医疗机构自行确定,建立用药目录和档案,每年12月底前向市卫计委和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备案。首次备案应于2017年7月底前完成。逐步形成全市罕见病、特殊疾病及临床用量小的药品目录。
除上述药品外,其他药品均全面执行“两票制”。
五、实施内容
(一)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落实供应商提供相关票据的相应责任。
(二)配送企业要完全按照“两票制”要求,完善供应覆盖区域,分级分类做好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三)2016年度甘肃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阳光采购)中成药中标(议价)结果执行“两票制”。
(四)进一步强化对配送环节的监管,逐步将工作重心从事前的“资格准入、资格遴选”向“对配送质量、响应时间和伴随服务的考核”等事中和事后过渡,建立配送企业备案制和动态进退机制。
六、严格执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定
(一)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金额完全一致。
(二)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索要药品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并对药品购进与销售发票的关联性负责。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三)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药品网上采购、配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本企业印章的生产企业进货发票复印件,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或医保基金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
(四)探索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省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将要开发“发票维护及查询系统”,建立药品采购信息、发票信息、随货同行信息的电子化查询、验证和追溯,方便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单位监管机构通过平台进行票据数据网上随单查询。逐步实现票据电子验证和网上支付功能。探索通过与税务等部门电子发票信息的互联互通,开展电子“两票制”查验。
七、强化对药品配送环节的监督管理
(一)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流通企业配送。鼓励服务信誉好、配送能力强,具备经营和质量控制全程可追溯的网络信息系统的现代化配送企业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延伸配送服务。
(二)支持建设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市域内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
(三)鼓励县级或中小型配送企业合并重组、转型升级、协同配送。
(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信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
八、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各单位要积极为“两票制”落地创造有利条件。要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跨区域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
(二)在市医改办统筹协调下,9个部门联合推进,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要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出现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和不能及时保障药品供给等问题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
(四)市卫计委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验票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市食药监局要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作为落实《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一项内容,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查处,并通报市卫计委和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六)市国税局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
(七)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要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八)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两票制”,既要不折不扣落实新制度,又要切实保障临床用药,解决好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九)药品配送企业要按照GSP有关规定,修订完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财务管理文件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两票制”顺利推行。
(十)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引导,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推行“两票制”的目的、做法和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两票制”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九、本方案由市医改办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及时反馈给市医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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