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庆阳市医疗保障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庆阳市医疗保障局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医保中心,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庆阳市医疗保障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8日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实施方案
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规范行政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全市医保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庆政办发〔2021〕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以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为目的,以确保全局各项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为抓手,通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审查内容
(一)审查对象。制定的涉及医疗保障行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起草属于审查范围的文件,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实施。属于审查范围的文件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期间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代表的意见建议,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及时全面完整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科室均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科室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要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三、审查程序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
1、我局牵头制定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草案。单位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后,提请市司法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结论与文件一并提交市政府或市人大审议。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经单位内部审查后,与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会审,形成审查结论与文件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议题,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以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合同或协议,经单位内部审查后,与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会审。
2、我局机关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文件科室进行审查,先判断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并在发文(函)稿纸中勾选,若选“否”,则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若选“是”,应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填报《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经规划财务和政策法规科复审,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执行(附件1),在内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市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司法等相关部门意见,组织提请局务会研究审查修订后,印发实施,审查情况报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3、我局牵头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文件科室进行审查,先判断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并在发文(函)稿纸中勾选,若选“否”,则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若选“是”,应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填报《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经规划财务和政策法规科和办公室共同复审,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执行(附件1),组织提请局务会研究审查,同时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将审查结论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会签后联合发文。
四、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审查制度和工作要求落实落地,成立市医疗保障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组 长:马海英 市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 政 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忠义 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 寒 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方 彬 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乔亚鹏 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主任
王 锋 市医疗保障局规财法规科负责人
王自成 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科长
冯建光 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科科长
司铁梅 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科长曹崇岩 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负责人
王永智 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规划财务和政策法规科办理日常业务,各科室按各自职能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查增量。各科室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得出台。
(二)有序清理存量。各科室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
(三)加强政策解读。针对社会各界及相关利益人对涉及我局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异议时,相关科室要积极应对,做好投诉解答工作。
(四)强化学习宣传。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业务培训,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学习、理解和运用,切实提高审查业务水平。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为公平竞争审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图
2.公平竞争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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