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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保障政策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14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调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充分发挥医保基金引擎作用和保障功能,引导构建有序就医新秩序,持续提升群众满意度,经汇报省医保局同意,并由五届庆阳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保障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将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其他待遇(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费用保障范围等)不变。调整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如下:

(一)职工医保。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97%,二级95%,三级90%。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享受同样住院待遇。

(二)居民医保。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85%,二级75%,三级65%。

(三)异地就医。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市外就医报销比例,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庆医保发〔2022〕9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院前检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符合规定的院前检查费用,报销时按照实施院前检查的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应享受的报销比例执行。

二、实施居民连续参保激励措施

对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采取逐年提高1个百分点的报销比例进行激励,连续提高不超过5个百分点,即:2024年已参保居民(指缴纳2024年医保费用),在缴纳2025年参保费用后,从2025年待遇享受期开始,其报销比例在现行标准上再提高1个百分点,连续提高不超过5个百分点。如中途断保,则在重新参保后的第二年按规定逐年提高1个百分点,连续提高不超过5个百分点。

以上调整内容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请各县(区)广泛宣传,做好待遇衔接、解读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庆阳市财政局

庆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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