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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整治挂床住院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01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开展整治挂床住院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市管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规范住院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根据省医保局、省公安厅、省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诈骗医保基金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2〕6号)等文件要求,市医保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整治挂床住院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2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并视检查整改情况予以延伸。

二、整治重点

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保患者挂床住院行为。

三、检查方式

采取不定时间(包括夜间、双休日、节假日)、不打招呼、不发通知、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县(区)医保部门在整治期间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检查不少于2次。为了确保检查效果,强化警示教育,市医保局将抽调县(区)医保局工作人员进行跨县(区)交叉检查。

四、挂床住院的认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挂床住院:

(一)虚假住院。患者本人未入院治疗,医院和参保人员串通虚构住院以套取医保资金;

(二)现场检查中住院患者不在院或20分钟内不能回到医院; 或者住院患者病情较轻,仅白天诊疗,夜间不在病房住宿观察的;

(三)住院患者入院24小时后,医院未按照住院患者的诊疗标准进行规范化管理,病历资料中缺乏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长期医嘱或临时医嘱等资料;

(四)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无固定床位;或主管医生、护士及患者提供的床位号不相符;或同一床位同时有2名及以上住院患者的;

(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仍正常上班、工作、务工或回家休养的;

(六)参保人员住院期间2天(含)以上没有诊疗记录的;

(七)门诊治疗的患者进行住院登记或结算的;

(八)低标准住院。医院将不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住院治疗的;

(九)超期住院。医院将完成治疗可以出院的参保患者以某种理由滞留在院;或医患串通,不办理出院手续挂床,方便参保患者离院后继续门诊诊疗用药,套取医保基金等;

(十)其他可以认定为挂床住院的行为。

五、处理措施

对存在挂床住院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视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一)警示约谈。单次检查挂床住院未超过住院总人数5%的,对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提醒警示,督促整改,加强管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

(二)惩戒处理。

1.单次检查挂床住院超过住院总人数5%但未超10%的,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定点服务协议,对被认定为挂床住院的病例拒付应报销医保基金,责令立即整改;两次以上检查,每次检查挂床住院超过住院总人数5%未超过10%的,通过行政处罚方式予以加倍追回。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约谈、或暂停医保协议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解除协议,依法追究责任。

2.单次检查挂床住院超过住院总人数10%但未超20%的,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定点服务协议,对被认定为挂床住院的病例拒付医保基金,责令立即整改,并暂停医保协议服务资格1个月,整改后再予以恢复协议资格。

3.单次检查挂床住院超过住院总人数20%但未超30%的,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定点服务协议,对被认定为挂床住院的病例拒付医保基金,责令立即整改,并暂停医保协议服务资格2个月,整改后再予以恢复协议资格。

4.单次检查挂床住院超过住院总人数30%的,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定点服务协议,对被认定为挂床住院的病例拒付医保基金,并按应报销基金金额(含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1—2倍予以罚款,责令立即整改,并暂停协议服务资格3个月,整改后再视情况恢复医保协议资格。

(三)依法追究。对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向公安、纪检监察部门移送违规问题线索。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医保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谋划安排,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的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周密安排部署,讲明要求,讲清后果;要加大检查的频次、范围和力度,扎实开展检查工作,确保检查效果和质量。对检查不及时、无效果、走过场的,市局将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及时传达学习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求,健全完善医院管理制度,科学制定患者管理制度,确保不发生挂床住院问题。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大《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将挂床住院行为认定和处理规定传达到每一位医护人员。要严格掌握患者出入院指征,不得随意降低入院标准。要加强住院患者入院宣传教育,引导患者遵守住院管理制度,杜绝患者住院期间离院。

(三)强化综合监管。各县(区)对查出的挂床住院行为要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对于医疗机构不配合检查、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移送,不得隐瞒、包庇问题。对于未查出问题的县(区),市医保局将其列为重点对象进行检查督办。

各县(区)医保局于9月10日、12月10日前向市医保局报送整治行动工作报告。

联系人:基金监管科  李元涛   8855613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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