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委员提出加强零售药店 价格管理提案的答复函
杨惠委员: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我市零售药店价格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加强零售药店价格管理”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通过对照政策规定,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零售药店价格法规依据
目前,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市场调节价格。主要依据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药品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药品的批发和零售价格。
2015年5月4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二、现行医保协议范本政策约定情况
根据《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2024版)>的通知》(甘医保发〔2024〕71号),我局制定了《庆阳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2024版)》,对零售药店价格进行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自觉遵守药械价格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配合履行各项价格义务。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乙方销售价格按照不高于国家统一制定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向参保人员提供药械时,应当主动关注本地区其他实体药店、网络药店价格,不得明显高于本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相对集中的价格区间,不得对医保参保人员实行不公平、歧视性价格,不得以高于非医保患者的价格销售。
三、下步价格管理情况
2025年4月23日,为了鼓励全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进一步扩大集采政策覆盖面,满足群众就近低价购药需求,省医保局起草了《甘肃省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意见征求工作,即将印发执行,以此进一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着力构建布局合理、覆盖城乡、运行高效的集采药品供应体系,努力扩大集采成果覆盖范围,让质优价宜的中选药品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综合以上方面,目前医保部门对于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并在现行制度法规框架内逐步进行优化改善,省局“集采药品三进方案”正式印发后,我局立即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三进方案”,进一步扩大药品集采参与范围,持续有效降低我市定点零售药店整体医保药品零售价格。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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