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特殊人员 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特殊人员
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健康保障局、市管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规定,我市对城乡居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特困供养人员、一二类低保对象等特殊人员,基本医保补偿实行优惠政策,住院补偿比例在基本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10%。在政策落实过程中,由于享受此类优惠政策重叠情形较多,市、县在政策理解和执行上不尽一致,影响了全市医保政策“六统一”管理。
市健康保障局决定,从7月1日起,凡是享受基本医保优惠政策的全市城乡居民特殊人群,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种情形的优惠政策,不得进行政策叠加重复享受,同时基本医保报销额不得超过总费用的90%。请各县区、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遵照执行
庆阳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
2018年6月25日
庆阳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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